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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影视法律网:影视著作权纠纷该如何处理?

影视行业中,著作权纠纷时有发生,无论是一线大牌还是行业新人,都有可能陷入著作权纠纷的泥潭中。为了维护著作人权利,打击侵权行为,同时填补影视著作权司法鉴定的空白,去年影视行业成立了“北京影视著作权专家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今年三月的“春推会”上,“鉴定委员会”举办了北京市影视著作权专家鉴定委员会著作权答疑论坛,与众多编剧、作家及影视公司代表人员交流影视著作权相关问题,并为从业者答疑解惑。

 

参加论坛的有中国电视剧编剧工作委员会会长、国家一级编剧刘和平著名编剧汪海林著名编剧余飞原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王范武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张鲁民原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孙建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张冰等。

 

从左到右依次为余飞、汪海林、王范武、张鲁民、孙建、张冰、刘和平

 

“署名权”不只是加个名字而已

 

署名权对于编剧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也是影视著作权案件中常见的纠纷。

 

在影视作品的编剧署名中,我们常常看到好几个人名同时在列,这带来了署名顺序的问题,那么多人,谁先谁后呢?张鲁民回答:编剧的署名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署名的顺序可以根据编剧对作品的贡献程度,创作剧集的播出顺序或编剧姓氏笔画数进行排序。

 

另一种情况也令编剧们头疼,辛辛苦苦创作出来的作品终于播出了,片头的编剧署名却多了自己从来没见过的名字,这样算不算片方违约呢?王范武表示:如果遇到一些没有参与实质创作的人却被甲方加入到编剧署名中的情况时,合同没有相关约定,就不具有排他性,只要甲方维护了编剧的利益,给与署名,就已经是履行了承诺。换句话说,合同里没说不能加其他署名的时候,只要你的署名有了,甲方加了其他人也不算违约

 

署名权受损的常见情况还有播出片头和宣传海报上缺少编剧署名,编剧汪海林认为,电视台为缩短时间通常会缩减电视剧片头,使相关工作人员信息缺失,这属于电视台播出的问题,甲方也需要向电视台进行维权。对此,张鲁民表示若是甲方在片头、官方海报上不给编剧署名,编剧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维权,如果是播出环节的问题,甲方没有责任,可以通过其他方式维权。

 

张鲁民呼吁编剧尊重法律规定,保护署名权就要重视合同,在合同中将编剧的署名范围、方式,以及署名以后产生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在合同中约定好,即使出现纠纷,也要按照合同进行鉴定维权。然而签合同时,署什么名、署谁的名、署在哪里,这些关键点往往被某些恶劣甲方钻空子,一些编剧即使成功的署了名,还是吃了不少亏。编剧帮在法务专栏文章看了这个,你还认为自己会署名吗?中,为大家分享了编剧合同中关于“署名权”约定的一些建议,或许帮助编剧对“署名权”有更深的认识。

 

编剧汪海林发言

 

衍生品的“版权归属”怎么判断?

 

近年来观众们渐渐的提高了版权意识,对涉嫌抄袭的作品也越来越难以容忍,不仅呼吁各方抵制,还自发制作“调色盘”对比涉嫌抄袭的作品,以帮助原创作者维权。

 

对于如何判断抄袭,王范武给出三个要素:一,比对两个作品完成的时间;二,在创作过程中,创作者是否有机会接触另一部作品;三,两部作品内容相似程度。一般来说,用接触加相似来判断是否构成抄袭侵权。他普及到,从著作权法的角度来说,创意作为一种思想,在不能确定的表达出来时是不受保护的。即便创意相同,表达方式不同便不能构成侵权;而创意相同,表达方式也相同,但没有接触同样不构成侵权。

 

在版权纠纷中,常见的还有编剧与制片方之间的版权归属问题。编剧高璇提到,编剧与制片方签订合同时约定编剧拥有原创剧本百分之百的原创版权,在剧本被拍成完整作品后,制片方拥有作品百分之百的著作版权,“如果制片方以拥有作品版权为由将其改编成其他形式的话,那编剧拥有的版权是否被架空?如果遇到此类分歧,法院会如何判决?”

 

针对衍生版权归属编剧还是制片方的问题,王范武表示也需要在合同中有所约定,如果编剧在合同中约束了制片方作品的衍生版权问题,基于作品的再改编是需要编剧认可才能进行,编剧不仅可以拿到改编费用还会拥有署名权。

 

对于版权保护,现场专家们都认为保护须从自身做起,建议编剧们签订合同前要避免没有第三方的情况下交接作品手稿,要将自己的作品做好版权登记等。

 

现场提问环节

 

不签合同小心被“熟人”挖坑

 

在论坛答疑的过程中,“重视合同”被反复强调,合同是编剧与制片方之间有合作的证明,也是编剧维权的基本证据。可签合同如此重要的流程还是会被一些编剧省略掉,在编剧帮法务接收到的咨询中,总是能听到编剧们说:“老师/朋友/同事/合作伙伴介绍的,我觉得是熟人推荐,不会有什么问题,没有签合同”,而他们还是被这些“熟人”挖了坑。

 

说到底,这些没有签合同的编剧还是吃了法律意识薄弱的亏,总是在需要维权时才想起来法律武器。加强维权意识,最重要就是重视合同的签署。孙建称,即使合作对象话语权较大,也要在合同中客观描述自己的权利,并且要提前预见在投资、拍摄、审查可能会遇到的问题,并在合同中约定解决的方式,以保障自己的利益。例如延期付款可以容忍的时间、无法坚持创作时稿酬和署名如何安排、项目终止时怎么保障自己的利益,也要考虑是否能接受退步。

 

编剧维权有了两座靠山

 

编剧个人的维权自律固然能避免一些损失,但在面对已经被侵权的事实时,编剧个人的维权会显得软弱无力,耗时耗力不说,还会影响创作。于正抄袭琼瑶的案件历时近两年才落幕,于正败诉被判公开道歉和赔偿,可他至今未向琼瑶道歉,琼瑶创作的25集剧本也因抄袭案搁置。以琼瑶的影响力维权都如此艰难,何况那些尚未出名的年轻编剧?

 

编剧汪海林希望编剧委员会可以成为编剧行业内的道德标杆,与抄袭等不道德的行为抗争到底。编剧刘和平说,编剧委员会和鉴定委员会的两块牌子挂在一个地方,编剧或者影视行业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两者都可以为其“做主”。他承诺,两个委员会(编剧委员会、鉴定委员会)一直会为编剧、制片方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北京影视著作权专家鉴定委员会

 

“北京影视著作权专家鉴定委员会”是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北京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和领导下,在广泛社会实践、调研论证、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成立的影视著作权专业鉴定机构。该机构聘请专家26位,其中法学专家14位、文学艺术界专家12位,组员由北京市法院系统主管知识产权的院长和庭长,高校系统专门的导演、评论家等组成,中国电视剧编剧委员会会长刘和平担任机构会长。

 

“北京影视著作权专家鉴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能任务:接受人民法院、影视版权管理部门、影视机构法人或个人委托,对涉及影视版权确权、维权以及侵权事件及案件的诉讼提供专业技术鉴定;提供影视制作权确权、侵权、维权的法律咨询;提供影视著作权的登记、注册、变更等服务。同时,该机构还提供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等相关政策的咨询以及行政审批事项的委托代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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