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公布的数据,2015年全国电影总票房为440.69亿元,比2014年增长48.7%,创下“十二五”以来最高年度增幅。其中,国产影片票房271.36亿元,占总票房的61.58%,以较大优势保持了在中国电影市场的主导地位。2016年第一季度中国内地市场电影票房收入为144.7亿元,同比增长51.2%,再次创下历史新高。
再看看我国电视剧市场,可以用热火朝天来形容。去年,抗战剧、古装剧、都市剧、网络剧频频创出电视与网络收视新高。如抗战剧《伪装者》由于电视与网络同步播出而成为了2015年度黑马之作,截至去年9月28日24时,网络播放总量高达28亿次。再如古装剧《花千骨》《琅琊榜》《芈月传》,都市剧《何以笙箫默》《虎妈猫爸》等剧集的网络点击量达数亿次也成了司空见惯的现象。此外,电视综艺节目如《中国好声音》《我是歌手》《奔跑吧兄弟》《中国达人秀》《欢乐喜剧人》等也频频创下电视与网络收视的新高。高收视无疑刺激了我国电视剧与综艺节目的投资热情,也导致影视产业版权交易量持续攀升,而这一切也致使业界对于影视产业发展版权生态环境的变化愈发敏感。
“影视作品是版权的重要课题,作家、编剧、作曲家、导演、演员、制片人、广播电视组织等都可能是影视作品的创作者,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版权人。可以说,从投融资、剧本创作、拍摄、发行、版权交易到衍生产品的开发、品牌体系构建,版权贯穿整个影视产业链。而在数字环境中,影视作品作为最具有活力、最形象生动的大众艺术和现代媒体,传播速度快、受众范围广、影响程度大,初始开发投入高,动辄投资过亿,复制编辑成本低,更依赖版权保护和运营。优秀的版权作品、良好的版权环境、有效的版权保护是促进影视产业健康发展的基本条件,具有重要意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在圆桌会上特别强调了版权保护在影视产业发展中的地位和重要作用。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中国办事处主任陈宏兵认为,近年来中国的创意文化产业生机勃勃,特别是互联网经济迅猛发展带动了文化产业的大发展。文化产业全屏幕、全产业链的商业模式正在加速形成。去年整个中国视频产业的价值达到1800多亿美元,IP成了创意文化界热度最高的一个词,而各大文化创意公司间争抢IP也成了最抢眼的现象,这些都反映出中国文化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运用能力在迅速提高。这与中国国家版权局不断加大版权执法力度,加强社会宣传是分不开的。特别是“剑网2015”针对网络音乐市场进行的规范与整治,极大地净化了网络音乐市场环境,促进了正版音乐作品在数字化环境下的规范运营,这充分说明了中国政府所出台的一系列版权保护政策已经显现出良好的市场效果。
于慈珂就此表示:“近年来,随着我国影视产业的繁荣发展,国家鼓励广播影视市场化改革创新等一系列政策出台,影视产业已经逐渐成为当代最具影响力和传播力的大众文化产业,而互联网对人们生活方式的持续改变以及推动三网融合、鼓励创新等举措,不仅促进了影视产业链的进一步深化完整和数字化,更强有力地推动了影视产业走向版权运营模式,数字影视版权资源加速集聚整合,影视版权交易也越来越繁荣。”
《太阳的后裔》是由中国华策影视与韩国NEW公司联合制作的,该剧今年在韩国BBS电视台与我国视频网站爱奇艺同步播出,均创下了极高的收视率。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版权管理中心总经理张语芯在发言中自豪地说:“《太阳的后裔》是今年上半年爱奇艺版权运营最成功的内容之一。该剧播出后,网络没有发现大量盗版现象,为什么?除了我们开展24小时轮班的网络监管外,也与网络视频市场版权环境有了根本改善有关,再者,网络用户也愿意付费追剧。爱奇艺目前跟很多优秀的影视制作公司、优秀的编剧、优秀的小说作者都建立了非常好的关系,我们希望把一些好的IP或者原创内容进行一系列的版权营销。而对于创作者来讲,干净的市场环境可以让他们心无杂念地去创作更多更好的内容。”
影视版权保护对激发作者的创作热情,催生更多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优秀作品,完善影视产业版权市场,推动影视产业发展繁荣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那么,我国影视产业还面临着哪些版权问题呢?
于慈珂认为,当前我国影视产业面临四大版权问题:“一是优秀版权内容不足,影视行业‘重演轻编’,影视文学作者在整个影视产业链中参与不足、话语权不够、创作质量不高,这从根本上降低了优秀版权内容的数量和质量;二是版权保护意识不足,以影视机构为代表的文创企业并不很了解自身版权的价值,忽视版权登记,缺乏挖掘自身版权潜力、将版权商业化运作的理念;三是市场缺乏专业化、具有公信力的版权评估机构和针对影视产业的金融产品与融资服务;四是侵权现象仍然存在,特别是在影视作品创意、桥段等的推荐过程中,容易被泄露,而按照现有《著作权法》又很难界定是否属于侵权范畴,这给版权保护带来了很大难度。”
针对我国影视产业面临的版权保护现实问题,中国国家版权局国际版权研究基地副主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胡开忠在会上分析说,尽管我国《著作权法》颁布实施了20多年,但老百姓的版权保护意识依然偏弱,人们已习惯免费收看电影、电视模式,因此才出现了快播这类网络盗版大案。而公众淡薄的法律意识及不高的道德水准又会直接影响到我国司法的完善,更会直接影响到我国立法的效果,所以提升整个社会的版权保护意识是必须要加强的。
“不仅是社会公众,即使是影视领域的从业者也有待提高版权保护意识。”中央电视台版权和法律事务室主任郑直感慨道。他承认,当前电视台、电台依然存在着缺乏版权保护意识、版权保护能力不足等问题。“由于电视台、电台以前是准行政单位,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著作权法》开始实施,当时法律条款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过他人许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法律法规的修订,使用他人作品必须要经过许可及付费,但广电媒体人并没有从过去旧的意识转变过来,所以广播电视界自身的版权意识不高依然是个根本性的问题。此外,业界也缺乏版权保护手段,电视台的作品被侵权的情况怎样、侵权的程度怎样、范围怎样,目前我们都不甚了解,根本原因是没有一套完整的监控手段与措施。加上广电媒体内部也存在很多自身的版权问题,维权成本比较高,维权收益却低,致使很多电视台、电台选择不维权。
针对权利人不愿意维权的现象,胡开忠认为,我国网络版权在司法保护方面存在不足也是原因之一,侵权成本低,而维权成本高,特别是在司法保护方面,法院在受理版权纠纷案件时所坚持的只是填平原则,而不是惩罚性赔偿原则,导致权利人利益损失很大。随着云存储、移动终端技术的快速发展,一些影视节目音视频聚合平台大量出现,而司法对于其侵权认定标准相对模糊,导致侵权责任难以确定。最近出现了很多起相关案件,法院在受理时被告往往以“技术中立”原则来抗辩,并以“避风港”原则来规避法律惩罚,就此他建议:“要不遗余力地加快《著作权法》修订进程,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一些成熟规定放到其中,同时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进行合理界定。在确定利益分配方面,建议法律要以保护影视作品创作者的利益为核心,兼顾作品创作人与作品使用者和传播人之间的利益,彼此之间的利益应保持相对的平衡。对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网络提供商的责任,我建议法律应该尽量规定得细一点,对于权利的主体、权利的责任、各个主体之间的义务、保护具体要件要进行详细规定,这样法院在司法审判时就会更好地进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