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剧剧本或者电视综艺节目模板起源于一个创意,从创意开始,要经过创意的文字记录、制作和摄制、播放,才能形成荧幕上我们看到的作品。从文化创意的角度来看,如何界定抄袭还是借鉴?电视台斥巨资引进版权到底有什么作用?针对以上问题,记者采访了业内专家、编剧、影评人、制作人以及从事影视法律相关工作的律师。
著作权法保护“独创性表达”
行业存在允许合理借鉴现象
“影视界侵权事件一直都有,我的作品也被别人抄袭过,而且不止一次,抄袭的手法如出一辙。”知名编剧张晓芸表示,我国对于着作权侵权的标准有三条,比如是否发表在前、是否有实质性接触、是否有表达形式、特点的一致或相似。从编剧角度来看,她认为,解构优秀作品艺术上的结构模式是可以借鉴的。但具体到人物关系、人物设计、人物对话和主要情节走向相似可以构成抄袭。例如电影中有主要情节事件,女主角遇到车祸或者重病失明了,然后由此引发的一系列故事等,这些主要情节点一致,很难逃脱抄袭的嫌疑。
例如米开朗基罗·安东尼奥尼的电影《放大》的故事讲述男主角在公园拍摄一组照片,托马斯把照片不断放大后,在照片上看到了-具尸体和-个拿着枪的人,他似乎发现了-起谋杀的现场证据。后来,导演弗朗西斯·福特·科波拉《谈话》运用了相似的故事核,讲述主人公在处理一段录音中发现找到暗杀任务的故事。故事发展情节和脉络也相似,但是创作者通过转换载体,主人公职业身份的变化导致台词语言特点和故事走向的变化。该片和《放大》一样,都获得了戛纳的金棕榈奖,这如同高手过招,属于借鉴。
反之,当年作家郭敬明被诉抄袭一案,就不属于借鉴,法院最终认定了小说《梦里花落知多少》中剽窃了小说《圈里圈外》具有独创性的人物关系的内容。张晓芸说,合理借鉴还是抄袭,绝大部分编剧心中非常明白,那么如何操作就与道德和职业操守有很大关系。
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董媛媛表示,着作权的侵权案往往是一个体力活,代理律师组要进行大量的比对,电影体量小一些,动辄四五十集的电视剧一帧一帧地比对是很大的工作量。最后需要向法院上交比对表,把握不够准确的地方找专家进行辅助。
琼瑶诉于正案中,被琼瑶一方邀请的专家辅助、中国电视剧编剧工作委员会常务理事汪海林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琼瑶诉于正案中以“非法改编”名义诉讼,“抄袭剽窃”这个概念多运用于文字作品。影视剧作品对于“非法改编”侵权的认定,从故事层面来说,有一系列有因果联系的连续性事件的情节类似,可以被认定为是侵权行为。在影视剧本创作中,合理借鉴是业界常态,一般来说有借鉴人物形象、人物关系、剧情、桥段等,这些部分单独的、个别的近似性是业界所能接受的,比如剧情类似,但主人公的设置不同是可以的。而某个局部或某个桥段跟另一个影视剧作品类似,这在行业内部是被容许的,而着作权法保护的并非“思想”,而是“独创性的表达”,因此,主题类似也不构成侵权。
影片抄袭存在争议焦点:
结构可以类似 桥段不能相同
《夏洛特烦恼》总制片人刘洪涛曾于微博上发布声明,他认为该片的“抄袭说”是罔顾事实、断章取义。他指出像《夏洛特烦恼》这样的类型片,好莱坞剧本专家早就总结出了若干个故事模型,结构大致相似。《夏洛特烦恼》不仅与《佩姬苏要出嫁》相像,与《土拨鼠之日》《回到十七岁》等经典穿越片都高度相像,因为大家做的是同一个类型,并不属于抄袭。
针对“类型片都会有类似的表达”的问题,青年影评人高晴认同这个说法。类型片确实存在一个套路,有些像工厂生产出来流水线产品一样。她开始学习编剧时,曾经觉得《泰囧》和《人在囧途》极为相似。在她学习过编剧理论并大量观看公路片之后,发现公路片通常都是指以一段旅程为背景,电影的主人公在占电影绝对篇幅的公路旅行情节中,完成生命体验、思想变化、性格塑造,产生一系列的戏剧冲突。“看过越多公路片感触越深,公路片都是这个套路。”高晴说。
好莱坞编剧大师麦基曾经说,我们每一个人都深深地受惠于伟大的故事传统,你不但必须尊重而且还必须精通你的类型及其常规。高晴认为,麦基这句话曾经给她很深的启发,商业片需要按照一个套路拍,不然无法满足观众的预期。例如在商业电影开场三分钟会有一个小的突转,六分钟完成一个悬念。但是,形式不等于公式,好的商业片会在这个形式中玩出自己的花样。
编剧汪海林则有自己的看法,他认为类型片都会有类似的表达,这个说法是不准确的。同一类型电影,具体表达差异有可能很大。主题和整体结构类似不构成抄袭,但是具体到几个细节或桥段都很相似,这不属于类型化表达。类型化只是结构方式、情节模式的概括,不应该出现桥段类似,这可能是一些影评人质疑的原因。
汪海林认为,《夏洛特烦恼》在法律层面并不构成抄袭,但是从观赏体验上,不能禁止观众或影评人评论该片的个别桥段与某些影片有类似。香港资深影评人、香港金像奖终审评委列孚进行比对后发现该片同其他作品结构、立意和细节高度类似,行业内提出这样的质疑很正常,但是抄袭这是一个法律概念,指责抄袭就要拿出有力证据。
电视综艺节目抄袭、借鉴难界定
引进版权可以规避风险
不仅仅是影视剧作品,很多卫视频道的综艺节目也频频陷入“抄袭”指责,从内容的抄袭到引进版权纠纷都是网友的热议话题,一些并非版权合作的综艺节目和某些国外的电视节目的制作手法极为相同。对此问题,法律专业人士认为,一些综艺节目的相同部分,并不完全属于法律保护的部分,因为着作权法保护的并非“思想”,而是“独创性的表达”.
李田园律师说,电视节目模式具有商业价值,节目的国际许可也很常见,电视综艺节目模式包括主持人的台词剧本、情节设计、舞台设计等要素,但以上要素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节目的内容不同而变化的。电视节目模式不是文学作品,不是小说,更不是戏剧,目前世界各国对于电视节目模式是否受版权保护并无定论。
既然很多内容不受法律保护,那么国内许多电视台这几年花巨资买下国外知名综艺节目的独家版权,引进的是什么?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传媒经济学博士刘旸说,虽然节目模式不能受版权保护,但是节目中的一些元素,比如舞美布置、背景音乐等是享有版权的。除了这些元素之外,模式引进的是节目环节的编排、参与人员的范围等一系列元素的组合。不仅仅是中国,国外节目模式也是不被保护的,比如,英国虽然是节目模式输出大国,但是其司法实践中并未将节目模式作为版权法保护的客体。在英国《版权、外观设计和专利法》中规定,版权保护的是具有原创性的文学、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
国内电视机构看重引进版权主要是为了规避法律风险。在很多人看来,从荷兰、英国、韩国引进已经成熟的电视综艺节目模式,然后在中国制作播出,就是为了降低法律风险。此外,制作方也希望通过版权引进实现全球热门综艺全球节目的本地化。不过,全球热门节目在本地化的过程中也会遇到“水土不服”的问题,比如综艺节目《花样爷爷》等韩国收视率极高,而进入国内进行本地化之后则表现平平。有专业人士分析,对于原创节目而言最好的播出载体就是在本地,从国外引进的节目在本地化的过程也具有一定的风险性。
《开讲啦》节目制作方之一唯众传媒创始人、总裁杨晖女士接受采访时表示,电视综艺节目的抄袭和借鉴是很难界定的,不只是电视节目策划和创作,工业产品的生产和设计也会存在这样的问题。中国目前文化产业发展的背景下,我们正在经历学习的阶段。在通过版权引进的过程中,学习外国节目制作的流程,生产创意的系统和思维方式,从而让我们的创意通过科学的流程化管理达到专业化的水平。
作品侵权影响影视行业发展:
要么版权引进,要么坚持原创
编剧余飞说,“编剧是脑力劳动者,写剧本不能分心,打官司却要牵扯一个人的情绪和精力。无法投入创作,编剧就断了唯一的生活来源。” 张晓芸也曾用“半年写稿、半年讨薪”来形容编剧们的生存现状,她认为,现在大部分编剧已经有了国家版权总局的版权注册意识,注册在前等同于发表在前。同时,剧本文字发表可以在前,在报纸杂志或者在个人博客上发表,这都成为发表在前。但是,这样创作者作品被抄袭的可能性也会增大。
针对编剧们对于维权内心的纠结,中国电视剧编剧工作委员会常务理事、中国电影文学学会副会长汪海林表示,在寻找并保护好剧本创作过程的原始证据的情况下,发生问题也可以向行业组织寻求帮助。行业组织应该发挥更大的作用,如果协会组织的影响力变大,甚至成为行业不可或缺的元素,那么无论是协会会员还是自由编剧,都会受到足够的行业保障和行业约束,而法律是编剧维权的最后底线。他认为,界定剧本是否侵犯着作权确实是一个相对复杂的问题,走法律途径不一定十分有效,此外,这其实更是行业规范和业内道德问题。
针对剧本创作亟待规范的行为,张晓芸表示,美国好莱坞有一套非常详尽的流程,包括鉴定机构、赔偿金额、行业对编剧的处理等可以借鉴。“在好莱坞,如果这家影视公司拖欠了编剧的尾款,那么编剧上诉到编剧公会,这家公司不仅片子无法发行,而且还要面临高于拖欠尾款的巨额罚款,另外还会登上编剧公会的黑名单,所以人家行业的自律性比国内高很多。”
“由于没有明确的界限,国内存在着创意抄袭和借鉴的事情,各有各的理。学习和借鉴只是一个过程,原创节目才是真正的出路。”刘旸表示。
值得肯定的是,无论是影视剧还是综艺节目,我国都逐渐从单纯借鉴抄袭走向版权引进的正规模式,除了像《中国好声音》等大量综艺节目引入版权之外,影视公司开始买入外国电影版权,常常被称为“引进外国IP”或者“翻拍”.例如去年拿下罗马电影节大奖改编自《十二怒汉》的口碑之作《十二公民》,改编韩国影片《奇怪的她》的2015贺岁大片《重返二十岁》。都直接打出了翻拍牌。
同样,在自制综艺领域,制作方也渐渐找到了自己的感觉。比如爱奇艺的《奇葩说》、乐视的《十周嫁出去》等一些自制节目也开始体现原创的魅力,从以往的跨屏物理层面的交互,变为了精神层面的交互,这些都是在节目制作上的有益尝试。
来源:天津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