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剧《热血长安》发布声明,承认该剧第四集抄袭了作家“大风刮过”的小说《张公案》之《鬼笔筒》一文,向作者和版权方表示歉意,并对该集进行下线处理,解除与该集编剧的合作关系。
《热血长安》抄袭事件并非个案。不久前,改编自网络文学作品《庶女有毒》的古装剧《锦绣未央》热播,未待收官,该剧就被11位网络小说作家状告原著侵权。原小说被指抄袭209本小说,全书270万字294章,仅9章未抄,抄袭对象包括温瑞安的《逆水寒》,江南的《九州缥缈录》,甚至《红楼梦》《西厢记》等名家著作。
网络新媒体兴起后,网络文学不断发展,成为影视业的主要内容源之一。与此同时,网络小说的抄袭也成为版权侵权的重灾区。
“10年前的影视市场,影视作品侵犯其他作品的纠纷当然也有,但肯定没有这么多。这些年影视行业飞速发展,进入影视行业的公司增多,市场亟需有质量、有收视保障的作品(通常是已经获得了一定市场认可的作品),但是这种作品本身数量有限,一方面市场有需要,另一方面作品的开发又不能满足这种需求,很容易出现各式各样的侵权形态。”权亚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胡岩告诉《综艺报》,“侵权现象呈上升趋势,这与影视行业本身的快速发展紧密相关。商业活动多,自然产生的争议也多。”
维权难度大,原因何在
编剧帮创始人杜红军认为,侵权情况一直存在,最近抄袭事件频繁曝光是社会整体版权意识提升的结果,“作者们更关注自己的权益,维权欲望更强烈,观众们也更关注侵权方面的问题。”
国内影视产业对知识产权保护愈加重视,此外,“编剧行业本身和资本联系在一起,数量相对也比较大,为了保证自己的基本权利,不争也不行。”《剃刀边缘》编剧余飞告诉《综艺报》。
对于日渐增多的影视著作版权纠纷,“解决问题的办法归根结底就是依法治国。”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副主席、中广联副会长李京盛表示。
然而,当著作权人为了维权诉诸法律时,又遇到了审理难、鉴定难等问题。
随着网络文学的发展,影视市场对网络文学市场的开发,影视侵权多发于网络文学,由于网络文学网站众多,每天产出的网络文学体量巨大,为影视工作者改编前的调查工作带来很大难度,很多影视公司并不知道自己购买的IP涉嫌抄袭。
技术进步也为网络抄袭提供了“便利”。杜红军介绍,“有一些网文写作辅助软件,只要输入要求,它就可以自动生成一段描写。这些描写哪里来的?都是从别的作品中抓取来的。这些被数据库抓取的文字被拆解整合使用,在法律上很难判定侵权。”
“纵观近年各地法院审理的著作权案件,影视类著作权案件常年位居首位。这类案件不仅数量大,占比高,而且其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苏泽林指出,“特别是有关剧本抄袭,剧与剧之间抄袭的认定,以及独创性、唯一性、表达等问题的认定,不仅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案件的审理难度,更给法官增添了巨大的工作量,耗费了法官大量的工作时间。”
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厅法官,首批鉴定委员会专家之一张冰也表示,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版权、专利权和商标权,共同构成了知识产权的三大支柱。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比较难,其中形式最为多样化和复杂的就是著作权。不同于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纠纷,有较为客观的技术性事实依据和判定方法,著作权的相关鉴定可能受主观因素影响,且每个人的认知理解存在差异,客观标准难以掌握。
时间问题也成为影视剧维权诉讼的一大难题。对此网文作者大风刮过在微博中曾表达隐忧,“现在,打一场版权官司,要花费很长时间和很多精力,足够写出很多的文。尤其是影视侵权,官司刚开头,剧已经播完了。一场官司甚至反而会为影视作品带来热度,让人觉得‘咦,这个东西有争议耶,我想看看是什么样的。’不仅收视率、点击率上升,还能被谴责它的人送上热门头条,可以说百利而无一害。就算最终输掉官司,也是很久以后的事,围观者早已淡忘,付出的赔偿对于抄袭方来说也不值一提。所以有些作品甚至故意抄袭,期待被骂,期待原作打官司帮它炒热度。”
版权纠纷如何预防
《三生三世十里桃花》被指抄袭《桃花债》,《庶女有毒》被指抄袭209部小说,对此一些影视公司喊冤,认为自己也是“受害者”,并不知道拿到的IP涉嫌抄袭。胡岩表示,“影视投资方知悉与否并不是判断其是否侵权的主要因素,只要影视作品构成对在先的其他作品的侵权,那么无论影视作品的投资方(一般也是影视作品的权利方)是否曾经得到过授权(小说的影视改编权也好,编剧授权也好),对被侵权一方来讲就要承担相应责任。因为你获得的影视改编权本身就是有问题的,编剧的作品本身就是有问题的,冤不冤是投资方和影视改编权的转让方或者和剧本的权利方之间的责任追究问题。”
有效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是避免日后纠纷的最好方式。杜红军认为要预防版权纠纷需要做到以下三点,“首先,核查作品的权利归属,比如在采购版权时,要求对方出具授权书或者原创声明,一旦发生版权纠纷,出售版权的一方要承担全部责任。其次,在项目创作过程中,与所有创作参与者签署合同,确保是个人独立创作。最后就是关注舆论信息,都说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很多侵权行为都是读者、观众、网友发现的。”
胡岩认为,预防版权纠纷的核心是做好知识产权方面的“尽职调查”。“尽职调查”是法律行业的术语,通俗地说在就是从各方面了解交易标的的具体情况。影视项目开发之前的“尽职调查”实际上就是投资方对拟投资的项目所涉及的作品权属的全面梳理,包括对涉及法律文件(包括合同或各种权利声明、授权书等等)的审查,“如果是一个特别热门的‘ IP’,审查自然也格外地小心”,胡岩说,“以网文举例,从网文作者手中购买改编权时,最好要尽可能熟悉同类型IP,在改编前,要进行仔细的排查与核对,是否存在对现有作品的侵权可能。”
这一点有了基本保障后,要看你所交易的对方是否是正确的交易对象。“需要审查网文和网站之间的合同签署问题,网文作者如果本身较有名气,要调查是否已经签了经纪公司,作品的权利属于网站、经纪公司还是个人。做法律“尽职调查”时,提供作品版权合同,如果涉及网站则需要提供跟网站之间的合同,如果文学网站曾经存在并购,还需确认版权是否涵盖在并购的资产清单中。如果版权在编剧个人工作室里,那需要看工作室是否为作者个人的工作室,如果作者属于大型编剧公司,要排除是否有其他合作作者的参与。”胡岩表示,“实践中,也要有这样的思想准备,真相往往是一点点披露的,经常是根据这份声明,发现可能还存在那一份合同,通过那一份合同,又发现存在另一个授权,等等。因此,“尽职调查”的过程也是逐步完成的,出售或者转让权利的一方提供的信息越完整精确,尽职调查的方向也就越明确,越便于发现风险,规避风险。
“影视作品是否构成侵权”的界定
很多影视公司及作者认为当前法律对于影视作品是否构成侵权虽有法可依,但在界定时比较模糊,“问题的难点在于对法律规则的运用。‘创作’是主观的,是思想,用法律来规定思想是很难的,”杜红军说。
提起去年为《芈月传》著作权纠纷鉴定剧本的经历,余飞仍心有余悸。“要通过设计模型,对总计81集、约200万字的剧本一字一句比对,一点一点提炼情节,既要能区分异同,还要说出道理,这中间形成的完整比对表格约1000多行,相当于总结比对了两稿剧本中的两千多个情节点。这是一件非常耗费时间、精力、情绪和经济成本的事。”
作为《芈月传》诉讼专家证人的余飞还要经受身体和精神的双重压力,此间曾遭到蒋胜男质疑与导演郑晓龙有利益关系。“剧本比对可以说是吃力不讨好。”被“黑”了的余飞很无奈,他表示整个过程都是义务参与。余飞是业界有名的“剧本比对专业户”,先后对了不下五六部影视著作,包括最近一次对网剧《热血长安》第四集抄袭小说《张公案》的剧本对比。
胡岩告诉《综艺报》,著作权法最基本的原则是保护作品的表达,而非思想。“想法大家都可以有,但只有你把它说出来,然后你的表达符合著作权法要求的独创性,才有可能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对于哪些属于表达范畴,哪些属于思想范畴,胡岩表示,2014年-2015年的《宫锁连城》案(琼瑶诉电视剧《宫锁连城》的投资方以及编剧于正)对此有一段比较经典的阐述,这个案件也是司法实践在人物关系、情节是否构成表达这个问题上的一个具有标杆意义的案例。“在这个案件的一审判决书中,曾经专门阐述过判断这二者界限的方法论,即抽象概括法,它把文学作品的内容比成了一个金字塔,金字塔底端是最具体的表达,是受到著作权保护的表达,金字塔的顶端,是概括的、抽象的思想,法律不保护顶端的东西。在你要求自己的作品得到保护的时候,就要看你作品的内容到底是在金字塔的哪个位置,越接近顶端,就越不可能受到保护。”以人物关系举例说明,若仅仅是抄袭兄弟关系、父子关系、情侣关系,是没办法受到保护的。但如果把人物关系具体化,父亲是王爷,儿子是贝勒,但两人并非真父子,哥哥是偷换来的贝勒,弟弟是侧福晋的儿子,情侣双方偷换孩子导致身份颠倒的两个特定人物,这样的表达方式和具体人物关系,就处于金字塔的更加底层的位置,更容易被认为是表达。结合这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宫锁连城》所使用的《梅花烙》的各种复杂的人物关系、细致的情节设计,已经具体到了表达的层面,产生了特有的欣赏体验,最终法院认为这构成了侵权。”
当被问及《锦绣未央》是否也会因此被判侵权时,胡岩表示,“关键还是要看《锦绣未央》的具体侵权情况。情节侵权方面,当然是遵守保护表达而非保护思想这个法律基本原则,但我国不是一个判例法国家,不可能因为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曾经这样判决琼瑶诉于正案,《锦绣未央》就一定会有如此判决。另外,具体语言文字的抄袭方面,从公开信息来看,有十一位作者针对同一部作品提出了侵权诉讼,每位作者主张其作品被侵权的部分占《锦绣未央》的比重是否足以让法院认定构成对单部作品的侵权,这个不好说。总之现在下结论还为时尚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