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上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侵犯著作权案件,当庭对涉案的8名被告人以侵犯著作权罪作出一审判决。
其中,主犯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到有期徒刑十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相应罚金。
期间,陈某共收到“野草”汇给其的盗版影视资源网站运营费用共计1250余万元,陈某个人获利约50万元;林某、赖某、严某于2017年10月至2019年3月参与上述犯罪,非法经营数额1200余万元,个人获利分别为16.605万元、9.81万元、9.08万元;杨某某于2017年10月至2018年11月参与上述犯罪,非法经营数额770余万元,个人获利8.331万元;黄某某于2017年11月至2019年3月参与上述犯罪,非法经营数额1100余万元,个人获利8.27万元;吴某某于2018年5月至2019年3月参与上述犯罪,非法经营数额900余万元,个人获利8.228万元;伍某某于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参与上述犯罪,非法经营数额530余万元,个人获利1.897万元。
上海三中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陈某、林某、赖某、严某、杨某某、黄某某、吴某某、伍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并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影视作品,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某系主犯,被告人林某、赖某、严某、杨某某、黄某某、吴某某、伍某某均系从犯,对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八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预缴罚金,对各被告人均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上海三中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字:张文姣 图片:李未前
来源:上海知产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