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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影视法律网:猫眼俱乐部案

(クラブキャッツァイ)
  著作权间接侵害,是指为直接利用著作权行为提供场所、工具、服务、系统的行为人(以下简称为场所等提供者)对著作权构成的侵害。著作权间接侵害由于涉及著作权人、产业界、公众三者的利益,因此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一直是日本著作权法领域中一个争论异常激烈的问题。
  该案原告是日本音乐著作权管理协会,被告是卡拉OK经营者猫眼俱乐部,简要案情如下:被告在店内设置卡拉OK装置,在没有经过原告许可的情况下,为来店顾客提供由该团体所管理歌曲的卡拉OK伴奏磁带,供来店顾客在其他来店顾客面前演唱。在此过程中,被告准备了卡拉OK磁带和选歌单,被告营业员具体操作了卡拉OK装置,并且有时还和客人一起演唱。原告以被告行为侵害其管理歌曲的演奏权为由,起诉到福冈地方裁判所,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行为,并赔偿损失。一审判决(1982年8月31日)以演奏行为主体属于卡拉OK店、并且属于在公众面前演奏为由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不服,上诉到福冈高等裁判所。福冈高等裁判所以同样理由维持了原判决结论(1984年7月5日)。被告仍然不服,上告到日本最高裁判所。日本最高裁判所仍然支持了二审判决。其理由是:顾客、陪歌服务员的演唱以相当于公众的其他顾客直接听到为目的。即便只是在顾客自己演唱的情况下,也并非和经营者毫无关系,顾客的演唱是在店内服务员的劝诱下,在其所准备的卡拉OK曲目范围内选择曲目,通过服务员对卡拉OK装置进行操作,在经营者的管理之下进行的。另一方面,经营者将顾客的演唱作为营业的一种手段,以此酿造出一种氛围,招徕喜欢此种氛围的顾客光顾,从而提高了营业利益。因此,顾客的歌唱行为从著作权法的角度来看,应当作为卡拉OK经营者的歌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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