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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影视法律网:影视宣传过程中“虚假宣传”的法律问题

  演员阵容本是影视剧宣传的重头戏,而借名“虚假宣传”的行为,近年来也成为不少影视剧的推广之道。广告宣传过程中最容易出现的法律问题就是虚假宣传问题,但是许多电视剧为了达到宣传的目的,不惜采取这种“无本买卖”借名宣传。
  “搜新闻,发现自己又‘被敲定’出演某部电视剧的续集,无奈无语……”姚晨发布微博,诉说自己“被主演”的遭遇。演员王宝强也发布微博,表明自己对某电视剧的续集不感兴趣,“没有的事不应该到处乱说谎话,要尊重广大观众。”
  姚晨和王宝强的遭遇绝不是头一遭。新版《水浒》开拍前,曾传出范冰冰将出演潘金莲的消息,遭到了范冰冰的否认,并认为这是剧组在借名恶意炒作。在从未出演过影片《致命请柬》的情况下,演员黄渤发现自己的名字居然出现在某影院的宣传海报上。为此,他不得不发博客澄清此事,并向受骗的观众道歉。
  随着影视作品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宣传造假也出现了更多的表现形式,除了完全借名、出位爆料,还有手段“较为高明”的“移花接木”。好武侠电影《剑雨》,由苏照彬导演、吴宇森监制,但在宣传后期,片方抛出了“总导演兼监制吴宇森”的说法,借吴宇森光环为影片炒作,刻意弱化了苏照彬的导演身份。这种几乎是无本买卖的炒作,最终以吴宇森澄清得到了解决,但对观众和艺术创作者本身,都是一种伤害。
  谁来为虚假宣传的影视作品买单?首当其冲的“冤大头”,自然是观众。打着黄渤名头“招摇撞骗”的《致命请柬》,在武汉上映时有市民因黄渤的名字而买票观看,观毕却丝毫未见黄渤踪影,愤而要求退票,这才揭开了影片虚假宣传的面具。然而,欺骗营销对票房的正面刺激却有增无减,据业内人士估测,影片仅两三百万元的成本,上映一周便已取得了七百万元的票房收入——被片方假借黄渤的名头哄进影院的观众,显然不在少数。
  业内人士指出,虚假宣传产生于市场竞争,最终目的是票房和收视率,而这种以欺骗观众来博眼球的营销方式其实与饮鸩止渴无异,对于宣传背后的艺术创作者更是一种无形的伤害,为眼前蝇头小利而弃长远利益不顾。除黄渤外,《致命请柬》还让导演武圣基彻底“被导演”了一把。仅是影片监制的武圣基曾表示:“很多网友都在网上骂我,这对我未来发展的路十分不利。”
  无论电视剧还是电影,用“假明星”做噱头固然能在前期宣传时博得一定的关注。而“空手套白狼”之余,有时候还能有意外的“馈赠”。比如“被假借”的明星倘若挺身捍卫自己的权利,还会引发更大的舆论浪潮,对影片宣传似“百益而无害”。
  在虚假宣传背后,对于这些无辜的艺术创作者而言,受到损害的便是其艺术生命。依据《民法通则》第99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因此,假借名人姓名“宣传”,已构成侵犯姓名权,因此发现此类侵权行为时,受害人应当及时采取救济措施,为自己的权益挺身而出, 才能尽早遏制侵权范围及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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