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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影视法律网:剽窃剧本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剧本的创作是在文学的基础上进行的,但其也形成了自己的表现形式和独特的观赏趣味。电视剧的剧本创作,有其不同于文学的而为自己所特有的艺术创作规律和技巧。但是现在很多电视剧并不是编剧的原创,而是来源于对已经出版或发行的小说、文章或者是某部电影的改编(随意改编,有可能会侵犯剧中主人公原人物的名誉权)。这就是剧本侵权发生的导火索。
  案例一:本山传媒《关东大先生》涉嫌抄袭一案。2010年初,孙立民等人起诉编剧杜远、“本山传媒”等9被告所播电视剧《关东大先生》剽窃其剧本《白雪•红血》,要求侵权方公开道歉,并索赔100万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过7个多月的审理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孙立民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关》与《白》两剧虽在社会背景、故事情节主线、最重要情节设置、主要人物设置、剧情分集对比、人物对白等多方面存在相同或相似,但因深化、细化、个性化程度不足,两剧也存在较多不同之处。两剧基于类似题材展开创作,不同作者的创作成果在一些基本情节设置上出现相似的情况司空见惯。因此,尚不足以认定被告构成剽窃。
  孙立民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其理由主要是:其一,一审法院已查明两剧存在多达几十处相同或相似,这恰恰证明被上诉人剽窃了上诉人的作品。如果被上诉人从未接触过上诉人的作品,又怎可能出现两剧在十二条故事主副线、故事细节、主人公姓名等多达数十处的相同或相似?
其二,对一审判决将双方如此多的相同或相似归结为“有限表达”,不予认可。
  《关东大先生》并非全部逐字逐句地抄袭《白雪•红血》,而是抄袭其情节、角色、戏剧冲突、场景、人物对白等基本要素或结构,属于典型的“高级剽窃”。如果认为“逐字逐句的剽窃才构成著作权侵权”,有违著作权法的精神和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对“剽窃”的明确认定。
  本案中,最关键的问题是如何认定抄袭?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他人不得以剽窃或以其他行为侵犯作者的著作权。
  从文学角度说,故事结构、人物形象、人物关系和情感倾向这四个方面都是小说的基本要素,是一部作品区别于另外一部作品的关键。如果抄袭了这四项内容,那么小说的独创性也就无从谈起。
  从法律的角度说,著作权所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形式,作品的思想内容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认定抄袭的侵权作品有两个方面,首先,作品的表达形式上存在相同或实质性相似之处;其次,相同或实质性相似达到一定程度,可能影响权利人财产利益的实现。
  实际上根据相关的法律精神,抄袭分为两种,一种是低级抄袭,即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另一种则是更复杂的情况,就是将他人作品改头换面后窃为己有。对于它的认定,不能像对待低级抄袭上仅从文字的多少及比例进行认定,这样不现实也不可能,而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才行,必要时要通过专家鉴定方可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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