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税务管理

中国影视法律网:影视行业5大避税手段已行不通,企业如何自救?

来源:新剧观察
作者:卡萝


税务部门已部署开展影视行业自查自纠,对于在年底前主动补缴税款的免于行政处罚,拒不纠正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在融资难、回款慢、现金流恶化的行业背景下,补缴税款无异于釜底抽薪,行业大考来临。

 

之前,影视文化行业艺人和公司的主要避税手段有5招:

 

 

1.成立个人工作室

 

2.签订“一揽子”合同

 

3.签订“阴阳合同”

 

4.约定税后酬劳

 

5.选择税收优惠地

 

其中“阴阳合同”存在明显法律瑕疵,其他方式相对合法合规。

 

 

 

成立个人工作室

至少降税10%

 

艺人作为超高收入人群,若采用传统的与影视公司直接签署雇佣合同,则收入需按照“工资、薪资所得”适用3%-45%的累进税率,以艺人年入千万的收入规模来看,基本上需缴纳45%的个人所得税,税负极重。

 

 

成立个人工作室后,艺人以工作室的名义签约,则收入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累计税率。

 

 

通过成立个人工作室,艺人收入就从适用45%税率的 “工资、薪金所得”转变为适用35%税率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负降低足足10%。这也是艺人纷纷设立个人工作室的重要原因。

 

而更为极致的做法是成立多个工作室,将艺人所获酬劳在多个个人工作室之间进行再分配,以求将适用税率降至最低。

 

 

 

签订“一揽子”合同

投资合同参与项目分成

转换名目

 

除了个人工作室这一基本套路外,随着近年来演员片酬飙升、话语权提升,签订“一揽子”合同的形式也越来越常见。

 

一方面艺人以工作室名义签订演艺合同,另一方面以艺人名下或关联方的公司签订影视剧作品投资合同,以投资形式参与影视剧后期利润分成

 

这样一来,艺人片酬收入就出现了大幅下降。这一做法在美国甚是常见,尤其是对于电影导演和大牌演员而言,此种方式一方面可以降低演员片酬缩减制作成本,另一方面也可以将导演和演员报酬与票房挂钩,提升作品质量。

 

 

需要注意的是,美国的所得税采用申报制,且信用体系和税收制度相对完善,此种模式的积极效果远大于负面效应。

 

但是,对于我国而言,这种“一揽子”合同的形式实质上加大了税收核查难度。

 

 

 

签订“阴阳合同”

违法手段偷逃漏税

核查难度大

 

经过这次范冰冰案的发酵,“阴阳合同”的操作模式被彻底曝光在大众视野之下。一般而言签订阴阳合同是为了规避一些法律或政策的限制,方便一些交易的进行。

 

而在影视行业,阴阳合同不仅是为了少缴纳税款,同时也涉及到一系列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输送。

 

从法律角度而言,签订“阴阳合同”为偷税行为,需承担包括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和罚金在内的行政责任。若不能及时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和罚金,或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则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既然签订“阴合同”,就意味着这份合同并不会被公诸于众,因此在税收核查时难度较大。

 

 

不过,2018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加强影视行业税收征管,其中强调了“加强对影视企业和影视行业从业人员的税收风险分类管理,对中低风险和高风险纳税人分别采取风险提醒、税务稽查等措施”。

 

那么对于影视文化行业龙头企业和一线高收入头部艺人而言,税收监管力度将会大幅度提升,在范冰冰案敲山震虎的作用下,想必也不会有人敢隐匿收入、拒不申报、顶风作案吧。

 

 

 

在线留言
ERP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