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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影视法律网:自查?补税?税总高压下的影视行业如何自救

 
 
 

10月3日,范冰冰偷逃税问题有了结果:税务部门认定了范冰冰偷逃税款的事实,并决定对范冰冰及其公司偷税追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总计8.83亿元。

 

 

范冰冰阴阳合同的后续是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153号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有关工作。

 

(一)自查自纠 

从2018年10月10日起,各地税务机关通知本地区的影视制作公司、经纪公司、演艺公司、明星工作室等企业及影视行业高收入从业人员,对2016年以来的申报纳税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凡在2018年12月底前认真自查自纠、主动补缴税款的影视企业及从业人员,免予行政处罚,不予罚款

 

(二)督促纠正 

从2019年1月至2月底,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自查自纠等情况,有针对性地督促提醒相关纳税人进一步自我纠正,并加强咨询辅导工作。对经税务机关提醒后自我纠正的纳税人,可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对违法情节轻微的,可免予行政处罚。

 

(三)重点检查

从2019年3月至6月底,税务机关结合自查自纠、督促纠正等情况,对个别拒不纠正的影视行业企业及从业人员开展重点检查,并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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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虚开发票

虚开发票冲抵利润或收入是企业常用的避税手法。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个人工作室核定征收

一直以来,艺人多是以与影视公司签订雇佣合同的形式从事演艺活动,工作内容由公司安排,收入由公司支付。在这种模式下,艺人的话语权相对较弱,同时税务处理上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累进税率纳税,而由于艺人收入畸高,通常会在最高档,即需缴纳45%的个人所得税,税负成本极高。基于此,艺人资本运作的一个基本配置个人工作室应运而生。

 

个人工作室的出现,不仅使艺人掌握了更多的主动权和话语权,同时也成为规避高额个税的防火墙。一般来讲,艺人的个人工作室一般都是采取个人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形式。如果艺人以工作室的名义签约,则工作室需要就取得的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层面,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由艺人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3%-35%的累进税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纳税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纳税人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三)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签订阴阳合同

从税法角度看,交易双方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是严重违反税收管理规定的,经查实,若属于一般偷税行为,需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主要包括: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和罚金。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偷漏税严重,就有可能面临刑事处罚。根据《刑法》关于逃税罪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纳税人从事了上述行为且相关逃避缴纳税款金额达到要求就必然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第四款的规定,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四)约定包税条款

包税条款是指在交易合同的签订环节,缔约双方对交易行为应负担的税费进行书面约定,因而出现非纳税义务人负担缴纳税款的情形。包税条款不仅在影视行业经常使用,在股权转让交易中亦较为普遍,转让方和受让方常常达成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约定。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的立法目的在于防止缔约双方故意逃避纳税义务,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现实中交易双方约定税负的原因大部分乃是基于交易惯例,其本意并非故意逃避国家税收。

 

因此,若缔约双方在起草税款负担条款时主观上没有规避国家税收的故意、客观上税款负担主体在合同履行中也足额缴纳了税款,在此情况下,法院、税务机关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宜认定税款负担条款无效。如果约定的税款负担主体事后并没有实际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则应根据税法确定的纳税义务人追征税款,该纳税义务人不得以税款负担条款约定为由进行抗辩。

 

(五)不当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某些特定地区有税收优惠政策,在这些区域内注册的企业可以享受如财政返还、纳税减半,甚至免税的政策。这些区域就是所谓的税收洼地。将公司注册到有税收优惠的地区也是影视行业避税的重要途径,比如霍尔果斯。

 

根据霍尔果斯的税收政策,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在霍尔果斯新办的《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享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增值税、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办公用房补贴等多方面的优惠政策。根据《目录》可知,霍尔果斯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针对农林、水利、煤炭等需要扶持的领域,同时也包括文化领域,比如数字音乐、手机媒体、动漫游戏、广告行业、创意投资、以及广播影视全链条。诸多艺人的影视公司也正是看到了这个机会,通过在霍尔果斯注册公司实现避税的目的。

 

除了霍尔果斯之外,国内其他地区也陆续发布了一些区域税收优惠政策以吸引外部投资。例如,浙江省东阳市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快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同时鼓励企业上市融资;上海等地的影视文化产业园区也有自己的优惠政策,这些地区也成为影视公司注册的集聚地。

 

然而,从我国的税法规定来看,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合法有效值得商榷。为了坚持税收法定原则,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2014年国务院曾针对地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集中清理,明确提出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税政管理权限外,各地区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起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都不得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仅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

 

新疆作为我国五个少数民族自治区之一,其自治州、自治县决定的减税或者免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即为有效。因此,只有符合特定条件的公司享受少数民族自治区当地的优惠政策属于合法的筹划方法。而其他地区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则存在合法性质疑,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很多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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