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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影视法律网:影视作品源头的版权管理

来源:文化财富周刊
作者:陈妍妍、唐弋

好莱坞电影《天才捕手》体现了文学经纪人的重要性

 

如今,IP的炒作让影视剧创作者眼花缭乱,很多影视剧被搬到荧幕上却说不清最初是根据小说改编还是出自网络文学。因此,影视剧作品源头的版权管理便显得尤为重要。

从小说到剧本的一般路径

 

 

在众多的文学作品中,如何能找到好的小说?影视版权代理人、制片人、北京元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总经理贾双林表示,他更倾向于从传统的文学期刊和图书市场寻找剧本创作的故事基础。这些作品的文学性和创作力较强,是进一步影视化的基础。

 

一般来说,确定作品之后的下一步是找到作者。有些作者与出版社签订了版权代理协议,因此,有的版权在书商手中,有的则在个人经纪人手中,或者在专门的文学经纪公司中。“文学经纪人在西方是很古老的职业,有一部好莱坞作品叫做《天才捕手》,体现了文学经纪人对于一个作家的成长和其作品的问世具有很大的贡献。一般来说,文学经纪人和版权经纪人获得15%至20%的佣金,这是合法的约定。”贾双林说。

剧本开发过程中的版权约束

 

 

版权包括影视改编权、衍生品开发权、艺术品授权和主题演出,其中影视改编权是变现较快的方式。

 

就影视改编权而言,作者最关注的是人格权和财产权。人格权作为著作权的一部分,包括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和发表权,其中核心的是署名权,体现着作者的文学成就和个人荣誉。

 

财产权是指影视改编权、动漫游戏改编权、播映权、拍摄权、获得报酬权、二次授权的权利。授权是可以设定年限的,现在业界较为认可的授权年限为5年。如果资方5年仍未做好剧本开发,那么,作者便有权收回影视改编权。

 

“此外,还可以分地域授权。比如,只授权中国内地,港澳台地区可以单独授权,也有的是全球授权。有时剧本的形成来源于一个创意,这个创意有时来自作者自己,有时来自资方,有了创意之后便可以做一些架构,如年代、人物、核心时间、矛盾冲突、故事线、人设、大纲等。在得到大家认可之后,就会有编剧介入。创意、人物小传、故事大纲都是可以注册著作权保护的。”贾双林说。

 

在剧本开发过程中,从创意到剧本开发保密协议和禁止协议是需要签署的,一旦双方未就此达成合作,没有版权的一方就不得单独开发。

 

剧本创作阶段常见的版权约定

 

 

影视剧本的市场定位、艺术水准、商业价值是决定一部影视剧作品能否取得良好票房和收视率的核心因素之一,剧本在创作阶段有多种版权约定。

 

一是投稿作品,当一个作者或者版权公司推销自己的作品时,其著作权属于作者本人或者编剧公司,并拥有获得报酬的权利,如果没有谈成,则原作者拥有处置权。

 

一是职务作品,资方的高管或中层贡献自己的创意,这属于职务行为是没有著作权的。这种作品一般由公司自己的编剧完成,是职务作品,编剧没有处置权,只能交给公司开发,但有署名权,至于获得报酬权,视劳动量和公司内部协商而定。

 

“还有委托创作,比如,资方收购了一个小说影视改编权,或者一个创意,但是资方自己没有合适的编剧,如果委托给独立的编剧,编剧则拥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但如果委托给一个编剧团队,怎么署名则需要其内部商量解决,署名最多不超过两人,在报酬方面可以协商;如果委托方倒闭或消失,受委托方仍可继续创作。”贾双林表示。

 

在剧本委托创作合同实务中常见的剧本版权约定方式包括3,一是剧本一经创作完成,版权即归委托方所有;一是剧本创作完成,在委托方支付全部剧本稿酬之时起,版权归委托方所有;还有仅为制片方向广电主管部门申请影视剧制作许可及拍摄报备之特定目的,委托方名义取得编剧创作剧本的版权,待委托方支付全部剧本稿酬后,委托方才实际享有剧本的完整版权。这3种方式,第一种版权约定方式对于影视公司最为有利。实质上,在这种约定之下,编剧作为受托方仅享有剧本的署名权和根据合同获得报酬的权利。

 

最后是联合创作,其本身就是一种投资行为,知名编剧把剧本写出来折合成投资进入项目,通过票房和电视剧的回收获得更大的回报,处置权看各自的约定。如果资方或者编剧方想单独开发剧本,那就需要一次性买断、切割清楚,以免日后因分割不清或处置不当产生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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