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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影视法律网:1元的《流浪地球》,影视版权如何保护 ?

春节一到,各种贺岁大片也纷纷登场,但除了数钱到手抽筋的票房,也不得不面对另一个问题——盗版,这就像是你一心在数钱,边上有个人偷偷从你衣袋里拿钱。

 

最近春节档《流浪地球》等影片便遇到了“1元盗版”的问题,据@北京青年报 ,近日有卖家在某二手平台叫卖盗版《流浪地球》,声称是完整版高清资源,售价低至1元,更有甚者将正热映的多部贺岁片打包出售,售价不过2元。对此,制片方称春节期间一直忙于打击盗版,虽早有准备仍未能挡住盗版势头,现已联合更多其他从业者商议对策,打击盗版。

 

此外,国家版权局早在2月2日就针对《流浪地球》等8部贺岁片发布版权保护预警,要求网络服务商、电商网站及应用程序商店加快处理侵权内容及链接。

 

 

盗版电影已经不是第一次被公开报道,近年来,不少查处盗版出版物的消息洋洋洒洒出现在各种媒体上。出版业对于盗版的反应和态度从愤怒到打击再到无奈,简直可以用三连表情包清晰地表达出来。

 

电影盗版现象日益严重,如何更有效地保护电影版权,已经成为我们亟须解决的重要课题。今天我们就一起聊聊这个话题。

 

 

 
 
 
 
 

何为版权?何为盗版?

版权亦称“著作权”,指作者或其他人(包括法人) 依法对某一著作物享受的权利。版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自动取得和登记取得。在中国,按照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完成就自动有版权。 所谓完成,是相对而言的,只要创作的对象已经满足法定的作品构成条件,即可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所谓盗版,是指对已经出版发行的书籍、音像制品进行未经许可的复制,借以牟利的违法侵权行为。

 

我国电影版权制度大部分由《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与此同时,国务院发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部分司法解释也是其重要来源。时至今日,影视盗版在中国影视圈内却早已司空见惯,且愈演愈烈,对于受害的电影方而言,盗版行为除了盗走了金钱物质,还有他们的心血和灵感,那是对他们艺术创造、热忱与初心一种扼杀。而对于良心电影迷而言,在真正的影院里放映的影片,既能最大化保证影片原始质量,也最好地发挥其观影感及相关领域研究便捷度。

 

 

 
 
 
 
 

为何会造成盗版现象?

——侵权成本低、违法后果轻

 

 

首先是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发展,侵权盗版的成本越来越低,手段越来越隐蔽。资源存在云空间,沟通在网络上,交易通过微信支付,这一整套“产业链”让被侵权方防不胜防,监管部门的执法难度大。一个非法资源一个星期的点击量有时候就能高达几百万次,从中获取的广告收益远远超过可能需要赔偿的金额。目前对于侵权盗版的处罚力度并不算重,法律所起到的威慑力度也有限。

 

其次是诉讼成本高。对于大部分版权方,通过司法途径去追究侵权行为,是一项需要大量时间和人力的投入,一般的小公司无力承担。

 

更让版权方担心的是,即使官司胜诉,由于有较长的时间差,仍有可能面临损失难以挽回的局面,投入产出完全不成比例。

 

 

 
 
 
 
 

我国影视版权的司法保护

 

 

打击盗版最严厉手段——定罪处刑

就刑法领域来说,经过多年的法制建设,我国已逐步形成了以基本立法为统领,司法解释、执法规范为配套的著作权保护机制。刑法通过第二百一十七条文确立了“侵犯著作权罪”这一罪名并对罪状、刑种、刑期等进行了规定,为电影著作权的刑事司法保护提供了根本依据。

 

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罪是以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情节来量刑的。只有违法所得达到一定的数额,或者情节具有一定的严重性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打击盗版的行政手段——行政处罚

在刑事打击之外,对于那些尚未与刑法犯罪构成形成充要条件的盗版侵权行为,如果符合我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而构成违法行为,将由行政执法机构给予行政处罚。如2014上海“射手网”侵犯著作权案,“射手网”经营者自2013年5月起,未经权利人许可,复制他人电影作品并通过网站销售,供用户购买和使用。最终,侵权行为人被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尽管没有刑罚的强制力和震慑效果,行政执法仍可以制止盗版侵权行为的蔓延。

打击盗版的维权手段——民事赔偿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我国现行法律中,对于盗版者的盗版行为“行政处罚多、民事赔偿少、刑事打击更少”,对盗版的惩处力度不够已经成为版权保护工作中难解的症结。在《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不能证明侵权数额的,赔偿数额不能超过50万元。但是一部电影往往在侵权中所受到的损失远远不止这么多。维权成本太高,侵权成本太低,是法律对权利人权利保护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

 

 

最后小编要提醒各位小伙伴:我们买过的盗版书、追过的盗版剧、随手转发的图片文字不署名都可能打击了他人的创新积极性,侵害了他人的权利。保护知识产权要从我做起,当我们养成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和习惯,就会自觉对非法“福利”说不!

 

 

 

(本文素材来源:北京青年报、光明网、经济之声、华谊兄弟研究院、红网红辣椒评论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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