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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影视法律网:7个字获赔14万!书法家诉《九层妖塔》片方字体侵权,二审胜诉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九层妖塔》字体侵权案作出二审判决,该影片制作、发行、网络传播方等4被告公司因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在电影中使用了书法家向佳红创作的字体,被判共同赔偿向佳红经济损失等14万元。12月13日,向佳红向南都记者表示,其于当日收到了委托律师发来的二审判决书,起诉并不完全是为了获得经济赔偿,主要是得到尊重。“字体创作是一项漫长艰辛的工作,需要投入大量精力,因此商业用途必须获得授权。

  电影道具中的字体被指侵权  

    2015年,电影《九层妖塔》上映,该影片改编自小说《鬼吹灯之精绝古城》。随后,向佳红发现电影《九层妖塔》中出现了自己创作的“向佳红毛笔行书”字体,但该使用行为并未经过其授权。随后向佳红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梦想者电影(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环球艺动影业有限公司、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及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法院,索赔版权使用费50万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

    据南都此前报道,向佳红起诉时称,电影《九层妖塔》中有七个字采用了其创作的字体,分别是鬼、族、史、华、夏、日、报。而《鬼族史》与《华夏日报》道具在影片中占有主导分量,是剧情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我并未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向佳红书法字体’,更未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字体用于商业营利和传播。”向佳红称,其在此套字体的属性中明确注明,该字体仅限于学习与交流使用,对个人用户免费,但商业用途须需经其本人授权。2013年12月,向佳红向广东省版权局申请作品名称为“向佳红毛笔行书字体”的作品著作权登记。

    一审中,被告方辩称,涉案字体不是向佳红创作的,其对此不享有著作权;涉案单字仅出现在电影道具中,目的仅为说明道具名称,为汉字基本使用方法,在于传递其所承载的中文语言含义,而非主要展示其作为美术作品的艺术价值。此外,该使用方法使涉案单字具有了新的意义及功能,未影响其作为美术作品的正常使用,属合理使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向佳红主张权利的7个单字在断笔方式、布局结构、笔画粗细等方面均体现出了独特的美感。呈现出了不同于传统行书及其他常见字体的独创性表达,融入了书写者独特的智力判断和选择,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美术作品。最后,被告被判共同赔偿向佳红14万元

    一审判决后,梦想者电影(北京)有限公司、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继续提起上诉,认为《九层妖塔》中对向佳红主张权利的7个单字的使用未违背其创造意图,其使用属于对涉案做转化性使用。同时,电影中对涉案作品使用仅作为道具的组成部分,在影片中短暂出现,如果署名会破坏电影画面的完整性。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电影拍摄过程中对涉案7个单字的使用属于复制行为,该行为未得到权利人的许可,即侵犯了著作权中的复制权,也不属于合理使用。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惠州凯信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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