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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影视法律网:一般意义上的著作权纠纷

  前言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特殊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围绕着知识产权问题所发生的社会纠纷也越来越多。律师的职业价值就在于运用法律的手段,致力于社会纠纷的解决。当然也应该包括对于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古语云,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律师要运用法律的手段去处理知识产权纠纷,就必须首先深刻的理解掌握有关知识产权的理论,并及时地去总结知识产权法律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和解决的经验。为此,中国律师会计师联盟决定举办一系列的有关知识产权问题的专题讲座,目的在于为联盟的广大律师成员创造一种学习研究知识产权问题的良好空气,通过相互学习交流,共同提高广大知识产权律师的从业水平。知识产权是一个类概念,其主要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以及与反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等四大类权利。作为中国律师会计师联盟的首次知识产权讲座,今天我和广大律师同仁一起学习探讨著作权问题。著作权包括传统意义的著作权纠纷和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纠纷。传统意义的著作权,又称一般意义的著作权,该类著作权所涉及的作品在提示传统意义的以纸质载体为代表的有形载体,其传播方式也主要是借助于纸质作品,在有形的空间里传播。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是随着现代网络技术的发展,出现的一种新型著作权类型,其特点是以电子介质为载体,通过电讯技术在无形的空间里传播。一般意义的著作权与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在法理逻辑上是一般和特殊的关系,后者遵循一般意义著作权的一般理论,同时又添加了在网络环境下的一些性。因此,我们的探讨纠纷作上下两部分:第一部分研究探讨一般意义的著作权问题;第二部分探讨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问题。
 
  一、著作权纠纷的概念和特点
  要研究对于一类法律纠纷的解决问题,首先就必须弄清楚该类纠纷是什么,有什么特点。对于著作权纠纷的研究也是如此,我们必须首先弄清楚那些纠纷是著作权纠纷,著作权纠纷有什么特点。而要弄清楚著作权纠纷的概念和特点,其前提条件就是弄清楚什么是著作权,著作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有何特点。
  一、著作权的概念和特点
  (一)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也叫版权,是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基于文学、艺术决作品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这个概念表明,著作权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组织体;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作品包括文学作品、艺术作品和科学作品。
  (二)著作权的特点
  与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不同,著作权的特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著作权基于作品自然产生。
  这句话包含两层含义:其一、著作权是附着在作品上,没有作品就没有著作权。其二、著作权是自然产生,有了作品就产生了对于作品的著作权,无需履行任何法律的手续。
  2、著作权的内容非常丰富。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人身权包括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的内容就更为丰富,包括出版权、改编权、翻译权、播放权、表演权、录音录像权等,其本质的意义是对于作品的使用权。
  3、著作权保护的是作品的表现形式。
  一般而言,著作权不保护作品的内容,关于著作权所保护作品的形式,其经典的表述是采用排除法来确定:根据美国版权法第102条的规定,“版权保护不能延及体现在作品中的思想、步骤、过程、系统、操作方法、概念、原则或发现。
 
  二、著作权纠纷的概念和特点
  (一)著作权纠纷的概念。所谓著作权纠纷就是围绕作品的权属、使用所发生的纠纷。所谓权属,也就是作品属于谁的问题。所谓使用,包括因无权使用发生的纠纷,这类纠纷属于侵权纠纷;也包括有权使用发生的纠纷,这类纠纷属于使用合同、转让合同纠纷等。
  (二)著作权纠纷的特点
  1、专业性强
  著作权纠纷的专业性是由著作权的客体—作品及其传播方式的专业性来决定的,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作品内容的专业性;第二、作品载体及其传播方式的专业性。关于作品内容的专业性,如果作品是文学作品,就要求律师具备一定的文学素养,对各种文学形式具备一定的鉴赏能力;如果作品是艺术作品,如美术、摄影等,就要求律师对此具备一定理解和欣赏能力。当然,对于过于专业可以借助于该领域的专家鉴定、专家意见来解决,但是律师最基本的素质还是非常重要的。关于作品的载体及其传播方式,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作品的存在形式和传播方式日新月异,律师也只有具备这方面的基本知识,才有可能处理好这类的社会纠纷。
  2、类型新
  知识产权纠纷的这个特点是和作品存在形式和传播方式的日新月异出现的,以文字作品为例,传统的作品就是纸质作品,其传播方式就是通过出版社、报刊的出版发行,通过书店报亭出售。随着广播、影视业的出现,存在于纸质载体的作品,得以被改编通过这些新的传播途径而流传。当代网络技术的发展,又出现了网络环境下的法律纠纷。
  3、难度大
  著作权纠纷处理的难度,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证据的收集、保全难度大。著作权案件从主体的角度看会涉及到出版社、销售商场、媒体,他们往往处于相对的强势,在律师取证的过程中往往不予配合。在涉及到网络传播问题时,由存在证据容易灭失的问题。
  第二、损失证据难以搜集。
有损害才有赔偿,损害的证据直接关系到赔偿的额度。著作权纠纷中据以作为赔偿证据包括受害者的损失证据、侵权者的收益证据。这些证据往往存在举证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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