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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影视法律网:4个版权小知识,降低演出商业风险

导读:

搞演出,音乐必不可少,但是经过版权方授权了吗?

今天为大家讲述关于版权的4个小知识,降低演出的商业风险。

 

近期,在一档音乐打榜节目中,嘉宾演唱了吴亦凡改编版的《刀剑如梦》,节目播出时,却未在编曲一栏为吴亦凡署名。

 

据腾讯娱乐报道这首改编版的《刀剑如梦》在《跨界歌王》《2017快乐男声》及第11届中国金鹰电视艺术节中都有使用,但最终播出的歌曲信息里均未给吴亦凡署名。

 

有人觉得这样严重缺乏对创作者的基本尊重,也有人觉的多档节目使用吴亦凡改编版《刀剑如梦》是对创作者的认可,并且这是一首翻唱改编作品,注明原作品的信息就可以了。但真的是大家说的这样嘛?

 

其实看到这条消息,不由会让人想到之前迪玛希在《歌手》翻唱《歌剧2》后收到律师函,以及之前旭日阳刚公开演唱汪峰的《春天里》网友讨论算不算侵权的问题。

 

这些问题归根到底都是音乐版权的事情。

 

一、什么是版权?

 

提起版权,大家似乎总会联想到律师、法院、官司,似乎版权离我们很远,但其实并非如此。一首歌只要被创作出来就会随之产生版权。版权也不仅仅是署名那么简单,那么什么才是版权?

 

此处省去10000字废话后直抒胸臆。简单说版权就是为保护创造,保护创作者权利的需要设立的。版权主要涉及的权益涵盖2个:人身权和财产权

 

 

在了解一首歌的版权之前我们极有必要先了解著作权、表演权及表演者权3个权益究竟是什么! 

 

二、一首歌会包括哪些权益

 

简单的说,歌曲版权主要包括录音版权和词曲版权。一首歌首先经过词曲作者创作后产生第一层权利(词曲版权)。随后歌曲经过唱片公司录音制作后录音制作作者享有音制品制作者权。

 

因唱片公司也投入了一定独创性劳动(制作、编曲、混音等等)其也享有其他权利。不过音制品制作者权及唱片公司的其他相关权益均属于从词曲作者著作权上长出来的子权利。(由于整体比较复杂这里就只为大家简单分享一首歌涉及的词曲版权)。

 

看完这些可能稍会一头雾水,那小幕先来举一个例子

 

1、首先,音乐作品不管带词或不带词都存在著作权。就拿一首歌来说,这首歌曲一经创作出来就已享有了著作权。其词曲创作者就是这首歌曲的著作权人。

 

著作权人享有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此外,著作权人也具有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和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财产权权利。

 

注:著作权可以转让。一般情况下若一首歌卖给了某个公司,这首歌著作权的财产权就转给了这个公司,公司则享有相关的权利。原词曲人就只享有署名权和可能的分成。

 

2、与此同时,著作权人(词曲作者或购买公司)也同时拥有表演权。即著作权人拥有公开表演作品,或者授权他人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方式公开播送作品的权利。

 

也就是说词曲作者创作的歌曲若没有卖给他人,那这首歌除了自己可以有权表演之外,也有赋予其他人公开表演的权利。

 

若词曲作者创作的歌曲卖给了他人,词曲创作人依然可以公开表演作品,但是否可以授权他人公开表演需要依据卖歌时双方签署的协议规定。这时他人商演使用或改编这首歌就需要征求转让后的版权管理方。例如曹轩宾写了《可惜不是你》他将这首歌卖给了他人,但他依然可以公开表演这首歌,但若他人商演要使用或改编这首歌就需要征求实际转让后的版权管理方。

 

3、若创作出的这首歌曲被自己或另一个人演唱,演唱的人则会拥有表演者权。与前边词曲创作者拥有的表演权不同,它是与著作权的作品邻接在一起的权利。表演者权是因表演了别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之后产生的邻接权,其优先级次于著作权。

 

 

三、翻唱时会涉及的权利

 

1、直接翻唱

 

作为音乐人对歌曲翻唱及改编是常会有的事,那么我们也应该了解在演绎他人作品时和著作权相关的小姿势。

 

①词曲创作和原唱是同一个人时:

 

我们已经知道,音乐作品一经创作出来其著作权人就享有著作权及表演权。没有经过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的翻唱,除一些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或非赢利的演出之外其他的现场表演及唱片光盘录制等方式的表演一般情况下都的确是侵权行为。

 

例如汪峰创作了《春天里》,他就是这个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他也同时享有表演权,不光自己有权表演这个音乐作品,他还有许可他人表演的权利。旭日阳刚在宿舍里唱《春天里》不算侵权,但参加商演唱《春天里》又未征求汪峰的同意就算是侵权。

 

但如果他们得到了汪峰的许可,那他们就会拥有这首歌的表演者权,他们的表演也会受到表演者权保护。但这个表演者权是汪峰著作权的邻接权,所以其保护程度要比著作权低。也就是说旭日阳刚再怎么翻唱《春天里》也不能获得他所演唱的《春天里》这个版本的歌曲著作权。

 

②词曲创作和原唱不是同一个人是时:

 

词曲创作者和原唱表演者不是同一个人时,词曲创作者仍具有著作权及表演权。原唱表演者因表演了作品而具有表演者权。由于表演者为传播也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所以《著作权法》也赋予了表演者特定的权利。因此,使用他人表演作品时,词曲创作和原唱不是同一个人时一方面要获得表演者的许可,另一方面也要获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被公司收买的歌曲同上)

 

2、对原作进行改编及表演他人改编的作品

 

①对原作品进行改编演绎:

 

其实在各类音乐竞演节目中,我们常会看见很多选手演唱的音乐作品都是经过重新改编的。那么,改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又会是谁?对于歌曲改编都会涉及到哪些权利?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若对原作进行创造性修改进行商演,则需要取得改编权的授权。

 

也就是说,改编作品的著作权归改编作品的作者所有,但是行使著作权的时候会受到原作品著作权的制约。同时《著作权法》明确规定演绎作品要为原作作品的作者署名。也就是说吴亦凡改编了周华健的《刀剑如梦》,在取得改编权之后,改编版的《刀剑如梦》里也应该注明作曲:周华健、作词:詹德茂、周华健。若改编后的作品是用在商业盈利的,则需要征求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费用。

 

②表演他人改编后的作品:

 

对于使用多次创作的演绎作品是否要为之前的每个原作品作者都署名?

 

其实,答案是肯定的,道理大致相同。有些作品相对于前面的原作品来说属于演绎作品,但是相对于后面的演绎作品来说就属于原作作品。无论经过几次演绎,后面的演绎作品可能不是根据最初的原作品创作的,但不可能完全脱离最初的原作。所以,虽然隔着一层或者两层,但在使用后面的演绎作品时依然应该为涉及到的著作权人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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