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一份好的合同不仅需要清楚表明缔约各方的权利义务,合理配置利益,防范纠纷风险,同时,它也从侧面反映了一个行业的成熟程度。如果我们承认,好莱坞的电影产业相对来讲更加成熟,那么与电影相关的娱乐法产业,也会有值得借鉴和学习的地方。今天,我们就为大家介绍在好莱坞电影制作过程中经常碰到的一种合同:《演员雇佣协议》。
《演员雇佣协议》是制片方选定演员后,与其签订的一类合同。这类合同最主要的内容,就是制片方以一定价格购买演员在特定时间的演出服务。因此,它本质上属于合同法中的“劳务合同”。通常,一份成熟的《演员雇佣协议》应当包含如下内容:
1、缔约方:视不同情况,《演员雇佣协议》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制片方与演员直接签订的演员雇佣协议,另一类则是制片方与经纪公司签订的演员租赁协议。两类合同在缔约主体上虽有不同,但性质上大体相似。
2、主要行为条款:记载了制片方和经纪公司/演员的主要义务。对演员或经纪公司而言,最主要的义务就是使演员在约定的期间内在特定影片中扮演特定角色,该期间通常称为“保证服务期间”。对制片方而言,最主要的义务则是向演员或经纪公司提供报酬。一句话来说,这类合同的核心就是:制片公司以____价格购买演员在____期间内在____影片中扮演____角色的特定服务。
关于演员服务的价金,这里可以多说几句。好莱坞有着非常成熟的定价机制,除一次性支付演员的“保证费用”之外,根据影片的票房,演员还可能获得一定比例的票房红利。这一方面能够通过弹性的价格对演员产生激励,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票房红利适当压缩一次性支付费用,减轻制片方的融资压力。
3、条件条款:在影片拍摄过程中,有可能会发生各种各样的意外情况,例如,制片方未能在约定的期间内完成拍摄;在拍摄完成后,制片方需要对某些场景进行补拍、重拍;制片方需要演员配合参加后期宣传活动、媒体采访等等。这就要求缔约方设想影片拍摄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事先加以约定。
4、权利条款:一般指拍摄成果的权利归属。通常,该条会写明制片方永久而排他地享有电影拍摄所有结果、制品和过程及相关权利。这句话看似简单,但每一个字都会涉及制片方的重要利益,如:权利的内涵包括哪些?权利的时间和空间范围有多大?拍摄成果可能会以什么样的形式呈现?这些都不是一两个字能够说清的。也正因为如此,该条的复杂程度也许仅次于行为条款。
5、其他行为条款:包含制片方或演员的其他义务。如:演员要不要亲自配音?如何使用替身?演员的照片如何使用?演员的往返路费要不要报销?如何报销?飞机需要何种舱级?给演员配备多少助理、多少司机?要不要配备化妆间及化妆用的房车?演员的名字应当出现在影片主创阵容的第几个位置?字体应当是多大等等。
6、退出机制:合理的退出机制也是一份成熟合同的必备要素之一。这一方面意味着,在一定情况下,要赋予制片方或演员以解约的权利。如,制片方或影片其他主创人员在一定期间内无法正常履行义务,或者演员由于生理或心理原因,不能够扮演目标角色的,应当赋予制片方解约的权利。而制片方在一定期间内无法支付演员报酬时,演员也可以终止协议。
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到在某些情况下,一定不能赋予特定缔约方以解除权。否则,解除权的滥用将不合理地导致整个影片项目的破产。例如,仅仅因为演员姓名的排列及展示方式不当,就赋予演出方以解除权,显然对制片方会产生重大的不公平。
7、陈述与保证条款:主要是演出方必须就他的档期、演出水平、诚信道德做出保证。相对而言,这些信息往往是将来可能发生、但制片人不易掌握且难以通过其他机制固定的,因而保证条款更多地附加到了演出方身上。近年来,国内频频出现演员因吸毒、嫖娼等行为导致项目遭受损失的情形。因此,在协议中增加一条诚信保证条款,显得尤为必要。
8、其他条款:主要包括不可抗力条款、通知条款、合同解释条款等等。要注意的是,即使是这些任何一类合同都可能存在的条款,也不应当直接采取“拿来主义”,仍有必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好莱坞合同特点:专业、尊重行业
以上内容只是结合条款性质对整个协议所有条款进行的一个大致分类。事实上,这样一份《演员雇佣协议》,远比我们想象的要复杂得多。不过即使这样,我们仍然可以从术语的海洋中找到好莱坞娱乐产业合同最主要的特征。
除了考虑到影片拍摄过程中的各种条件以及缔约方的各种权利和义务以外,每一个术语、每一个句子、每一处表达,好莱坞的法律人都在追求着极致的精确和全面。我们可以以关于制品权利的规定为例:
对于演员提供的服务,制片方应当单独且排他地享有所有结果、制品以及过程(包括并不限于在全世界范围内各种形式和特征的权利,包括永久且包含任何语言形式的制品、产品、记录、重制、表演,以及所有已知及今后可能制造出来的任何艺术形式、工具、方法,包括且不限于广播、剧场以及非剧场的展示和以电视或录像带、光盘为媒介的展示,以及版权、商标和专利),而无论上述结果、制品和程序是否包含文学、喜剧、音乐和动画、机械产品或其他作品、主题、想法、编曲、创造或产品。在演出方提供涉及音乐和文学创作过程的服务时,制片方同样应当获得通常在文学和音乐创造领域被称为“作者的精神权利”的那些权利。制片方同样拥有对该制品进行添加、删减、改变、组织、修订、改编、重组、翻译成任意语言、改变序列、改变角色以及描述、改变同一个制品的标题、录制和拍摄同一个包含或不包含声音的制品(包括口头语言、对话和同期声)、使用上述名称或任何有关作品和影片整体或独立组成部分、[公开发表、复制和出版制片方希望的同一制品],以及[租借方和][演出方]毫无保留、限制和条件转让给制片方的所有前述权利,[租借方和][演出方]也不保留以任何形式、性质和描述的权利。如果制片方要求保证上述权利的让渡,[租借方][演出方]应当按照制片方要求的同等方式执行。如果[租借方][演出方]未能或拒绝执行以及让渡上述独立文书或其他文书,制片方应当有权作为[租借方][演出方]事实上的代理人以[租借方][演出方]的名义执行。制片方承认前述演出方服务的结果、制片和过程是与影片一起获得的,上述结果、制品和过程不应当被用作其他影片的完整和实质部分。
本条所涉及的每一个行为,都会指明行为主体,而无论按照通常的语言习惯这类主体是否应当省略。不仅如此,权利的形式、概念/术语的外延,起草者都选择用列举的方式加以表述。光是“改变”的权利,就包含“添加、删减、改变、组织、修订、改编、重组”等不同内涵。究其原因,无非是为追求两点,一曰全面,二曰精确。
“事无巨细”的背后,实际上是法律事业的一项重要特征,即“专业性”。为了商业交易的稳定性和利益的可预期性,法律或者合同必须尽可能地突破自然语言的限制,将一种安排清晰、准确、全面地表达出来,以尽力避免因为语言理解分歧所造成的争端。要实现这个目标,就不得不依靠大量行业公认或临时定义的术语和概念。这份协议无时不刻都在进行这样一份工作。
一个发展得成熟而又具有专业性的行业,往往会有大量大家都自觉遵守的行纪行规,也就是商业惯例。无视行业惯例的合同注定只能是失败的合同。而这份《演员雇佣协议》,在整个交易设计上处处遵守和体现了好莱坞成熟的商业模式和方法。
例如,众所周知,好莱坞的电影拍摄大多都是“制片人中心制”。制片方拥有控制整个拍摄进程及结果的大量权利。而这份协议也处处体现了“制片人为大”的思想。制片方单独且排他地享有拍摄结果任何性质和形式的权利。在拍摄期间,演员必须按照制片方的指导,以“认真的、有艺术感的方式”进行演出。除规定演员的“保证服务期间”外,协议也要求演员必须为制片方预留出一定的“自由时间”,以配合影片后期的配音工作。在拍摄结束后,当制片方决定为影片补拍一些镜头时,演员必须在制片方指定的一个或数个日期报到。演员必须按照制片方的安排,参加影片的后期宣传。虽然演员也享有报销路费、配备司机及秘书、享受化妆间等权利,但这些只能说是“小恩小惠”。再如前面曾提到的演出服务定价机制。“一次性支付+票房红利”也是行业惯例在合同中的体现。
总之,我们看到的是一份经过全面考虑、用语精确、充分体现行业特点的合同。这份合同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代表了好莱坞电影行业的成熟程度。既然这样,我们可以直接把这份合同拿来用吗?未必,且不说两国电影行业的管理制度、行业惯例有诸多不同之处。就今天中国电影制作而言,光是过分细致的交易设计、风险排查、咨询与沟通成本,就可能给一部电影的预算表中增加一笔超出想象的支出。但即使这样,这样的合同对我们来说仍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来源:如是娱乐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