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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影视法律网:演艺经纪纠纷 光鲜背后的隐忧

  2007年10月,由于经纪公司未按约定支付收益款项,零点乐队将北京天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出版发行唱片的收益及经济损失35万元。这是继“自费歌手”周子琪诉北京中文时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阿里郎”诉北京明骏芃盛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回授宏文艺术有限公司诉“爱乐团”等纠纷之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又一起演艺经纪纠纷案件。此类纠纷的频发给演艺市场的健康发展蒙上了阴影。

  无利不争
  在艺人与经纪公司可能成诉的利益关系中,艺人不满经纪公司拖欠收益和经纪公司不满艺人违约自行发展是最为普遍的原因。比如零点乐队就是因为天中文化公司未依约提交版税结算表并支付费用而提起诉讼的,而在“阿里郎”经纪纠纷中,在阿里郎因经纪公司拒绝其查看销售收入账目而要求解除合约并赔偿损失后,经纪公司则反诉阿里郎在合约期内擅自注册公司,要求阿里郎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相比而言,“自费歌手”周子琪因为未达目标告经纪公司的例子多少有些“另类”。为了当歌手,江西女孩周子琪于2004年11月从父母和亲戚处凑齐100万元来到北京,选中北京中文时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包装宣传自己,但由于最后的结果不理想,两年后周子琪就将经纪公司告上法庭。此外,“超女”、“快男”等选秀节目采取的要求参赛选手在选秀过程中跟赛事举办方或举办方指定的经纪公司签订经纪合同的模式也成为纠纷的新根源,2006年“超女”冠军尚雯婕与天娱传媒的经纪合同纠纷案即源于此。

  司法困境
  总体来讲,大部分演艺经纪纠纷中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双方违约情况,这是演艺界的“名利场”特点决定的,也是目前演艺经纪市场不规范状况的直接反映。而演艺经纪纠纷具有的一些特点也给司法层面解决纠纷带来难度。在演艺经纪合同中,经纪公司根据艺人的委托,以经纪公司的名义为艺人安排演艺活动,相关权利义务由经纪公司承担,这种法律关系与一般的经纪合同类似,但不同的是,演艺经纪合同关涉的是艺人的演艺技能、社会知名度、号召力等无形资源,这些无形资源通过经纪运营是否有所增值、增值多少是无法通过量化标准予以衡量的,这不仅导致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举证难,也加大了法院确定双方履约程度的难度。而演艺经纪合同期限长和违约金高的特点又给法院认定相关条款的有效性提出了挑战。由于合同纠纷的频发和解约的常态化,经纪公司为降低风险,一般会与艺人签署五年以上甚至十年、十五年的长期经纪合约,并约定有高额的违约金。但在现行法律制度下,处理这一问题缺少直接法律依据,这使得看似普通的演艺经纪纠纷案件解决起来困难重重。

  何以解忧
  或许纠纷的存在只是演艺经纪市场“成长的烦恼”和必要的代价,但适当的规范和引导对于避免不必要的成本、加速成长进程仍然必不可少。由于演艺经纪纠纷的产生直接源于约定不清,因此对合同的规范应首先引起重视。艺人与经纪公司在签约时应尽可能详细地安排合同期限、经纪人佣金支付、经纪公司的具体推介努力等问题;同时,在经纪公司促成或代表演员与商业团体签署的合同中,如何使演员自主权的保留程度适当,也应当尽量在合同中事先约定。加强行业监管显然是更具长远意义的手段。在目前演艺经纪公司良莠不齐的情况下,相关部门应加强行业准入监管,避免不具有专业背景和相关资质的经纪公司进入市场;同时还应规范经纪公司与艺人利益分配模式,促进建立公平合理的演艺经纪盈利模式。另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是演艺界诚信状况的改善和风险防范意识的增强。除一般的职业修养教育和法律教育之外,可以参考国外的做法成立艺人行业协会,使艺人综合素质提升通过组织化的方式得到实质进展。而且这也将艺人个体与经纪组织的对抗变成组织与组织的对抗,有助于切实保护艺人的权益,这恐怕也是建立规范有序的演艺经纪市场的必要功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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