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境外电视节目包含的范围
境外电视节目指供电视台播出的境外电影、电视剧(电视动画片)(以下称“境外影视剧”)及其他各类电视节目(以下称“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由此,得出如下公式:境外电视节目=境外影视剧+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境外影视剧=境外电影+境外电视剧+境外动画片。
二、关于境外电视节目引进的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一)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
(二)部门规章: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2004年9月23日国家广电总局令第42号)。
(三)规范性文件:
广电总局关于实施《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广发外字〔2005〕523号)
广电总局关于对进一步加强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的通知(广发〔2007〕119号)
关于加强引进剧规划工作的通知(广发外字〔2002〕948号)
关于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管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社字〔1995〕757号)
广电总局关于禁止以栏目形式违规播出境外影视剧的通知(广发〔2009〕82号)
广电总局关于禁止以栏目形式播出境外动画片的紧急通知(广电总局2005年9月13日发)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的通知(广电总局2012年2月9日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1995〕547号)【已废止】
关于加强地方电视台重播境外电视剧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1999〕489号)【已废止】
三、引进的总体原则
(一)引进资质
广电总局对引进境外影视剧的总量、题材和产地等进行调控和规划,引进主体是广电总局指定的单位,一般是省级电视台,也就是说所有的引进片必须通过总局指定的具有引进资质的电视台来申报,其他主体无权申报。如果影视公司想从事影片引进方面的业务,必须与具有引进资质的电视台进行合作共同引进,同时影视公司本身必须具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以北京市为例,目前具有引进资质的电视台有两家,即北京电视台和北京电视艺术中心。
(二)引进指标
具有引进资质的电视台每年可以引进的影视剧总量是有指标的,这个指标由总局分配。影视公司在与电视台进行合作引进的过程中,须了解该电视台每年的引进指标。
四、不同的类型的引进片有不同的引进流程
(一)引进境外影视剧
1、审批机关:省级广电局负责初审工作,广电总局负责终审。
2、流程:立项→报审→播出
1) 立项:总局每年分两次受理各引进单位的立项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年1月和7月的1日至10日。各引进单位在立项申请时,应认真填写《引进剧立项规划申报表》,并报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初审后报总局审批。
2) 报审:
先向省级广电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引进境外影视剧申请表》;引进合同(中外文);版权证明(中外文);具备完整的图像、声音、时码的大1/2录像带1套;每集不少于300字的剧情梗概;与样带字幕一致的片头、片尾中外文字幕。
许可条件:引进单位具有引进资质;内容符合《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根据广电局新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的通知》新增如下内容:不得引进涉案题材和含有暴力低俗内容的境外影视剧;引进境外影视剧的长度由原来的30集以内放宽至50集以内。
审查结论:引进境外影视剧,省级广播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初审意见。初审后,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查批准,由国家广电总局审查后同意引进的,制发《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广电总局不同意引进的,应当书面通知引进单位并说明理由。
(二)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
1、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
(1)审批机关:省级广电局负责初审工作,广电总局负责终审。
(2)流程:报审→播出
报审:
向省级广电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申请表》(申请表由广电总局统一制定,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凭样本印制使用);引进合同(中外文);版权证明。
许可条件:引进单位具有引进资质;内容符合《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审查结论: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省级广播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初审意见。初审后,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查批准,国家广电总局审查后同意引进的,制发同意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的批复,引进单位凭广电总局批复办理《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广电总局不同意引进的,应当书面通知引进单位并说明理由。
2、非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
(1)审批机关:省级广电部门。如果题材涉及重大、敏感内容的,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广电总局审批。
(2)流程:报审→播出
报审:
向省级广电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申请表》(申请表由广电总局统一制定,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凭样本印制使用);引进单位对节目内容的审查意见;引进合同(中外文);版权证明。
许可条件:引进单位具有引进资质;内容符合《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审查结论:省级广电部门正式受理申请后,应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同意引进的,发给相关的批准文件;不同意引进的,应当书面通知送审单位并说明理由。
五、播出管理
(一)境外影视剧播出管理
1、发行许可证:
(1)引进片取得发行许可证后可以在全国播出。
(2)播出机构在播出境外影视剧时须认真审核相关手续和批准文件,并在片头标明发行许可证编号,没有发行许可证的引进片不得播出。
2、播出时段:境外影视剧不得在黄金时段(19:00-22:00)播出。
3、播出时间:各电视频道每天播出的境外影视剧,不得超过该频道当天影视剧总播出时间的百分之二十五。
4、关于首播:为了杜绝电视台之间买卖引进剧指标的现象,《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的通知》中规定各级电视台申报并获得总局批准引进的境外影视剧必须在本台首播,首播之后才可以再次发行在其他电视频道播出。
5、栏目短剧及资讯类:各电视频道不得以栏目短剧或介绍境外影视剧的形式变相完整播出未经广电总局审批并获得发行许可证的境外影视剧。每期栏目中插播境外影视剧的时长不得超过3分钟,累计使用境外影视剧片段的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介绍境外影视剧的资讯类栏目,使用境外影视剧片段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
6、国别比例:进一步加强境外影视剧播出国别比例的管理,避免个别电视频道在一段时期内集中播出某一国家或地区的境外影视剧。
(二)其他境外电视节目播出管理
1、播出时间:各电视频道每天播出的其他境外电视节目,不得超过该频道当天总播出时间的15%。
2、不得直接播出:经批准引进的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应当重新包装、编辑,不得直接作为栏目在固定时段播出。
3、内容限制:节目中不得出现境外频道台标或相关文字的画面,不得出现宣传境外媒体频道的广告等类似内容。
(三)引进境外影视剧续约后再次发行的审批管理
1、经总局批准引进的境外影视剧在《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过期后,由具有引进资格的单位重新与版权方签署引进合同和版权授权书,经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总局批准,方可再次发行。
2、申报续约后再次引进的境外影视剧应按规定提交引进合同(中外文)、版权证明(中外文)、供片机构的资质证明等材料,认真填写《续约引进境外影视剧申请表》,报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对内容重新进行审查,并出具内容审查同意书,报总局审批。
3、总局根据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上报的续约引进申请和内容审查意见,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集中审批。对批准再次发行的境外影视剧,重新颁发《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从上述规定的相关内容可以看出,国家对引进境外电视节目尚未完全放开,从引进机构、数量、内容和播出时间等方面来看均存在一定的限制,因此建议影视公司在引进境外电视节目之前一定要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的操作流程,有选择地进行境外电视节目的引进,以尽可能地避免发生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