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境外影视剧、动画片及电视节目的定义
境外影视剧、动画片及电视节目是指供电视台播出的境外电影、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及教育、科学、文化等其他各类电视节目。
二、引进单位
引进境外影视剧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由广电总局指定的单位申报。
北京地区有权引进境外影视剧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的机构是北京电视台、北京电视艺术中心。
这里所指的境外电影的引进是指通过广播电视发行的,如果非通过广播电视发行的电影引进,则适用《进口影片管理办法》。
三、审批流程
1、引进境外影视剧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
(一)由引进单位向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初审,广电总局终审。
申请引进境外影视剧,应提交下列材料:
(1)《引进境外影视剧申请表》(申请表由广电总局统一制定,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凭样本印制使用);
(2)引进合同(中外文);
(3)版权证明(中外文);
(4)具备完整的图像、声音、时码的大1/2录像带1套;
(5)每集不少于300字的剧情梗概;
(6)与样带字幕一致的片头、片尾中外文字幕。
申请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应提交下列材料:
(1)《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申请表》(申请表由广电总局统一制定,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凭样本印制使用);
(2)引进合同(中外文);
(3)版权证明。
(二)审批程序:引进境外影视剧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正式受理申请后,应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详细、明确的初审意见,报广电总局审查批准。
广电总局正式受理申请后,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引进的行政许可决定。其中,引进境外影视剧的审查需要另行组织专家评审,评审时间为30日。同意引进的,发给《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或同意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的批复;不同意引进的,应当书面通知引进单位并说明理由。
同意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的,引进单位凭广电总局批复办理《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2、地(市)级电视台、省级电视台申请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题材涉及重大、敏感内容的,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广电总局审批。
(一)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申请表》(申请表由广电总局统一制定,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凭样本印制使用);
(2)引进单位对节目内容的审查意见;
(3)引进合同(中外文);
(4)版权证明。
(二)审批程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正式受理申请后,应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同意引进的,发给相关的批准文件;不同意引进的,应当书面通知送审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引进片的播出
电视台播出境外影视剧,应在片头标明发行许可证编号。各电视频道每天播出的境外影视剧,不得超过该频道当天影视剧总播出时间的25%;每天播出的其他境外电视节目,不得超过该频道当天总播出时间的15%。
未经广电总局批准,不得在黄金时段(19∶00—22∶00)播出境外影视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