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影视发行

中国影视法律网:电影院不准自带食品没有法律依据

  近日,有网友反映,河池市金城数码电影院张贴告示,禁止顾客携带食品进场。但却允许顾客购买电影院旁小卖部的零食进场,感觉被吃了“霸王条款”。同时,网友很担心该小卖部的食品安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工作人员说,此类告示没有法律依据,属于变相剥夺消费者的选择权。
  9月5日,记者来到该电影院,已看不到相关告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工作人员介绍,接到网友反映后,该局立即开展调查。发现电影院售票处确实张贴着网友所反映的告示。该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相关负责人表示,电影院张贴如此告示没有法律依据,电影院有权维护自身利益,但应以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前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由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其第二十四条也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电影院作如此告示,实际上是变相剥夺消费者的选择权。”该名负责人说,因此该局即下令电影院改正,清理相关提示内容。
  该名负责人还提到,若消费者在遭遇如此“潜规则”或权益受到侵害时,可拨打12315进行投诉。
  至于小卖部是否合法经营,该局答复说,经调查,金城数码影院旁小卖部不属于电影院自己开办,系承包给他人经营,不算“越规”经营。调查时,小卖部能提供《食品流通许可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经营手续。在检查中,小卖部还出示了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证明其所售的爆米花检验检疫合格;同时,还出示有《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检验报告》,证明其使用的爆米花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在线留言
ERP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