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依据: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342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二、申报材料:
(一)申办新证(含发行、放映单位):(1)审批登记表;(2)申请书;(3)经营管理章程;(4)资金信用证明(不少于10万元);(5)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原件及复印件;(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7)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8)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9)专业电影放映技师的资格证书、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2人以上)。
(二)年审换证(三年一审一换证):(1)申请书;(2)年审换证登记表;(3)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4)《电影发行或放映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变更事项:
1、若变更经营范围,按照“申办新证”所需提交的“申报材料”申请重新核发《电影发行或放映经营许可证》;
2、若变更单位名称:(1)申请书、(2)变更登记表、(3)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3、若变更经营地址:(1)申请书、(2)变更登记表、(3)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4)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4、若变更法定代表人:(1)申请书、(2)变更登记表、(3)原法定代表人的声明文件、(4)新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若变更注册资金:(1)申请书、(2)变更登记表、(3)资金信用证明。
三、工作流程:
(一)发行单位(含变更事项、年审换证):
窗口审查申报材料——窗口打印《受理凭单》——窗口通知文化市场科到经营场所现场勘验——文化市场科向窗口报送《现场勘验意见表》——窗口签署审核意见并通知文化市场科向省文化厅报送申请材料审批——文化市场科向窗口报送省文化厅审批发放的《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窗口通知申请单位领取《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
(二)放映单位(含变更事项、年审换证):
窗口审查申报材料——窗口打印《受理凭单》——窗口通知文化市场科到经营场所现场勘验——文化市场科向窗口报送《现场勘验意见表》——窗口发放《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注:除变更经营地址以外的其他变更事项不需要现场勘验,窗口即时通知文化市场科领取变更材料登记存档。
四、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发证或上报审批。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六、资料保存:窗口保存一年后移交文化市场科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