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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影视法律网:影视投资方式、主体、风险及规避合集

 

影视剧的投资

 

 

电影、影视剧的投资是影视剧的制作方为生产其产品而进行的经济活动。投资是以出品人为主角,以影视剧项目作为文化产品项目,对其应用功能、产品价值和市场定位进行分析和论证,并通过市场运作方式收回成本、获取相应利润的资金投放方式。

 

影视剧投资是以投资方为主体,以文化产品为手段,以市场为先导,以获取收益为目标的市场经营行为。

 

影视剧投资的目的,是通过生产影视剧产品最终获得较好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因此在对一部影视剧进行投资之前,投资方和制作方应该形成一套市场调研、投资分析、产品开发、监控和反馈的体系,可以将商业计划和投资分析的成熟方法借鉴到影视剧的投资、制作当中来,以此来科学地分析和判断影视项目的优劣。

 

当然,这既需要有一批懂得投资、市场、财务和法律的专业人才,又要有一批熟悉影视剧市场和影视剧生产、销售流程的业务人才,通过他们的互相配合才能做出有效的分析报告。这其中要有一个既懂得商业运营又懂得影视剧制作与管理的领军人物,这个人就是影视剧制片人。此外,投资方与制片人之间是信用的关系,制片人要对投资人负责,保证影视剧的制作质量,保证投资方的投资利益。

 

 

影视剧的投资方式

 

 

1、按投资主体不同分为“独家投资方式”和“联合投资方式”

 

 

独资

由出资人全额投资,财产为投资者法人或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财产对项目债务承担责任的经营方式

 

独家投资方式的优势在于,当一部影视剧制作完成并产生利润后,投资方可以独自享有投资带来的所有收益,包括向电视台出售的电视播映权、音像版权、网络播放版权以及剧本的文学读本等相关的衍生产品开发权等。同时,作为唯一的投资方,在影视剧的制作、管理以及市场经营过程中,可以全权处理相关事务,有效避免因为投资主体多而导致的意见分歧、执行力下降等问题。独家投资方式的劣势在于,相比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来说,这种投资方式增大了投资的风险系数。投资方将独自面对在投资过程中所出现的一切问题,一旦投资拍摄的影视剧失败时,所有的投资损失将全部由投资者独自承担。

 

 

联合投资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资人联合进行投资,财产为几个投资者共同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按投资份额对项目债务承担不同责任的经营方式

 

这种投资方式的优势在于,由于影视剧的生产与制作往往需要投入较大的资金作为保证,通过联合投资,可以有效缓解因为一方资金有限而导致资金短缺的压力;同时,当出现投资失利的情况时,不会由一家独自承担所有损失,而是由每个投资方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外,还可以实现多方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局面。这种投资方式的劣势在于,当一部影视剧盈利时,会有多个投资主体来分享利润,而不是一家独得。

 

2、按投入形式不同分为“货币投资方式”和“非货币投资方式”

 

 

货币投资

一家或多家投资机构或个人将资金直接技入到影视剧的生产制作与经营过程中,各投资人按所投资数额占总投资数额的股份比例进行分享权利和利益的投资方式,这也是最常用的投资形式。这种投资形式的利益分割既可以按股份比例进行分割,也可以按划分版权的方式进行分割。

 

 

非货币投资

投资者用实物(如拍摄设备、拍摄基地等)、剧本、品牌、智力或劳动能力等非货币形式参与投资,以期货方式获得利益的投资行为。这种形式必须拥有至少一个货币投资者才能成立,而且非货币投资者的投资须征得货币投资者的同意,并达成双方共同认定的非货币投资方的评估价值,才能真正实现合作。非货币投资作为一种投资方式,是对货币投资的有力补充。例如一些大的影视城,可以利用其场地资源进行投资,在影视剧的拍摄过程中,不收取任何的场地费用,等到影视剧播放之后,他们从所获得的利润中提取一部分作为场地租金。

 

影视投资主体

 

 

 

播出单位

电视台内部制作机构,即各电视台的影视剧制作中心或影视剧艺术中心。一般较有实力的电视台,本身都有自己的影视剧制作中心或影视剧部,如中央电视台影视部、中国影视剧制作中心、广东电视台影视剧制作中心、上海电视台影视剧部等。由于各地电视台实力不同,因此其影视剧制作机构的情况也不一样。中央电视台实力最强,其所属制片单位与投资机构近五年大约每年投资拍摄上千集影视剧,投资总金额达到四、五亿元人民币甚至更多。相比之下,其他省市电视台的影视剧制作中心大都实力有限,每年投拍影视剧的集数也极为有限。

 

电视台及其内部制作机构曾经是影视剧制作的主要力量。但随着影视剧市场化的不断推进,影视剧制作开始逐步走向市场,业外资本和民营资本已经进入影视制作市场。

 

 

制作单位

专门从事影视剧生产制作的机构,如传媒集团和影视公司。该类机构的主体资金用于影视剧的生产投资,主要是依靠做影视剧业务逐步成长起来。它们不但拥有专业的制作队伍,而且对影视剧市场和受众喜好非常了解,生产影视剧并从中获得利润是其主要任务。那些有一定实力和规模的制作机构,往往既是投资者又是生产者,它们是影视剧制作业的重要力量,例如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北京电视艺术中心、海润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中国文联音像出版公司、宝利华亿、上海文广集团、湖南电广集团等。

 

 

其他各方面主体

许多非影视行业的企业与集团(如房地产、电信、IT行业、食品企业等)对影视剧的投资也非常感兴趣,积极参与影视剧的投资。其中,有些公司只看重短期经济利益或社会效益,不会以此为自己的主业,对影视剧市场没有长期的投资规划。而有些企业与集团把对影视剧的投资纳入整个企业的发展战略中,并成立了影视投资公司,以此进军文化产业领域。而当政府主体参与影视剧的投资,可跟其他部门享受同等的权利和利益。根据资金来源,其对影视剧的投资可以分为国家财政性资金投入、民间资本投入、海外投资等。过去,我国影视剧的制作几乎完全依靠国家投入,很少有民间资本和海外资本的进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文化体制改革的深入,影视剧市场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在影视剧的生产中,国家财政性资金的投入逐渐减少,其他资本的投入逐渐增加。在影视剧投资环境得到改善的同时,投资主体的性质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在我国,地方政府有可能以某种合法的方式投资拍摄影视剧,目的是为了树立地方政府和城市的形象,譬如影视剧《茶马古道》实际上就是中央统战部和西藏自治区政府投资拍摄的,目的是为了宣传西藏。虽然他们也会把该剧作为一种商业投资,但他们更看重的是影视剧播出后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影视剧作为艺术产品,它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也是不可分割的。

 

 

个人投资

社会个人(自然人为主)用手中持有的资本对影视剧进行投资。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居民个人收入的日益提高为个人投资提供了可能并创造了机会,也为影视剧融资提供了渠道,个人投资相对于机构投资而言具有一定的偶然性,投资者可能只是看重短期经济效益并没有长期投资规划。

 

 

投资风险

 

 

 

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对国家或主管部门的政策、法规中限定性条款不熟悉,因内容限制而导致投资风险。比如涉及民族、宗教政策的影视剧要由民委和宗教局审查,合拍剧或聘请境外演员的要报国家广电总局外事司批准等等。投拍影视剧一定要避免因违规操作而被"叫停"的可能,否则将导致重大损失。

 

(2)投资者的判断力和决策力迟缓,跟不上政策、法规的调整速度而致的投资风险

 

例如2004年国家广电总局相继出台的关于对涉案剧的限播令(要求涉案剧退出黄金档 的播出时段)和关于就"红色经典"对编剧的再审办法,都致使部分制作公司经济受损。

 

其主要原因是政府部门的行政手段过强,以及投资者没有密切关注有关管理政策的变动 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而造成的。

 

 

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的主要方面:

 

(1)对市场预测过于乐观所带来的风险。这种风险指的是很多人在做影视剧市场预测时,往往一厢情愿地过高估计了该剧的市场销售额,从而导致投资过高而造成亏损。造成亏损的原因不是因为做得不好,而是因为没有那么大的市场空间。比如前几年"戏说"题材的影视剧在市场上很受欢迎,于是很多公司都看好这类题材的影视剧,并投资进行拍摄。等到影视剧制作完成后发现,市场上己有很多类似的影视剧,供给量已经大大多于实际的需求量,进而导致购买价格大幅下降,最终使得一些影视剧无法销售出去,使投资者受到了损失。

 

(2)对市场变化缺乏应对措施所带来的风险。市场是瞬息万变的,投资者在投资时如果无法预测到各种可能的变化,也会导致投资风险。比如2002年,国家广电总局积极推进各地组建集团,导致各地电视媒体购买节目的机构合并,实际上是造成了地方市场出现萎缩,致使节目价格下滑,使投资者的利益受损。此外,2005年上半年盗版高压缩DV对音像市场的冲击,导致影视剧版权音像市场的收益几乎全部受损,给投资者带来了巨大损失。

 

 

人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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