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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影视法律网:影视投资基金的投资模式及法律风险

影视投资基金作为近年来比较流行的融资模式已经越发受到投资者和投资机构的注意,其较高的资金稳定性和较强的专业性已逐渐成为私募投资的重要方向。故,在本文中主要对现有的两种普遍的私募基金投资影视项目的投资模式进行简析,并结合私募基金投资影视项目的投资风险,探讨此类投资法律风险防范问题。

一、对具体影视项目进行投资的模式

直接对影视项目进行投资的模式则是指基金作为影视项目的投资方,直接将资金投入影视项目,待影视项目发行后,按照影视投资合同的约定分配影视项目的收益(包括发行收益及其他后续版权收入)。该种投资模式清晰,投资收益较快,退出方式也相对灵活。但目前影视基金很少投向单一项目,往往会“打包”投资多部影视项目,以有效的分散投资风险,该种投资方式是目前影视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模式。具体模式如下图:

上图所示中,XX公司为影视公司的集团公司,与影视公司一起认购投资基金劣后股,投资人认购优先股,以设立投资基金;投基金账户由影视公司开立,但其资金适用必须通过基金管理人与XX公司的同意,其中基金管理人代表投资人占投资基金份额多数,对资金使用具有决定权。

私募股权基金直接投资具体影视项目的模式现在已经被越来越多的私募基金机构所采用,其模式也愈发成熟。虽然这一模式的投资风险相对于直接的股权投资较大,但通过影视公司与其集团公司认购劣后股,加之基金同时投资多个影视项目进行风险分摊,已经具备了相当的投资价值。而同时,该模式的退出机制无需等待IPO,只要影视项目发行便可实现盈利,投资周期大大缩短,也进一步简化了私募基金的退出机制,降低了整体投资风险。

二、对影视公司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的模式

对影视产业投资的更加深入的投资模式便是的对影视公司进行直接的股权投资。影视私募基金投资影视公司股权是指影视私募基金收购非上市影视公司股权,通过非上市影视公司运作影视项目,并最终通过公司上市或并购的方式退出,从而获得投资回报。该种投资模式所需投资金额较大,投资和回报周期较长,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业经验要求较高。同时相对来说投资风险较小、收益相对稳定,其模式与一般的股权投资基本相同。

但,同时影视娱乐业的行业基本特征与一般产业不同,其项目的盈利能力无法完全由数据反映,同时一般影视公司的创业者不具备扎实的经营管理能力,对公司的具体发展没有良好的规划。这恰恰是基金管理人的强项,但如何筛选出具备投资价值的公司,在投资后按照该行业的情况真正参与公司的管理、运营,甚至利用资源培育、促进公司的发展,这就要求基金管理人对影视娱乐业具有相当深入的了解,拥有广泛的人脉和项目开发、投资经验。虽然,这一模式对参与人员要求较高,不过目前许多影视投资基金都在积极发展此类业务,进行的具体项目也很多已经成功,如天使投资人杨宁对华乐娱乐和向上影业的投资,基本都属于这一类型的成功案例。具体模式如下图:

这一基本的私募股权投资模式中XX公司为影视公司的集团公司,其认购劣后股以保证投资人投资于影视公司的资金安全,增强影视公司使用资金时尽力履行诚实善良勤勉义务。

以私募股权投资的基础模式为蓝本,投资于影视娱乐产业,大大降低了在影视项目中因资金管理人和相关工作人员专业知识不足可能引发的投资风险和法律风险,同时又可以参与到近年来发展势头极好的领域,可以说是一种一举多得的模式。相对适合风险偏好相对稳定的投资者使用。

三、影视投资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影视投资本身的融资法律风险相对于一般的股权投资并没有太大差别,其主要的法律风险在于融资以外的其他法律风险,需要特别注意。因为影视娱乐业资产集中于智力成果和特殊人劳动的特殊性,故其法律风险主要在于知识产权和约束劳动者方面,这就需要律师在投资前的尽职调查和项目管理中倾注更大的精力和智慧。

(一)知识产权风险

我国影视娱乐业对于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十分糟糕,许多影视剧的知识产权纠纷进而导致的一系列变动都会连带影响影视投资的最终收益。如在琼瑶状告于正的《宫锁连城》抄袭案,案子本身没有悬念,但投资方最重要的损失是因停播而与电视台违约。所以,在进行影视投资的过程中,通过律师把关各类投资项目IP的知识产权情况十分重要。

在热门小说的改编中,首先要注意站在商业模式的高度,二是版权,三是授权期限。比如由小说《鬼吹灯》改编的两部电影《寻龙诀》和《九层妖塔》,《寻龙诀》票房超过16亿元,而《九层妖塔》却没有得到原著作者的认同。2016年2月,《鬼吹灯》作者天下霸唱把《九层妖塔》导演陆川和出品方中影集团告上法庭,并索赔100万元。中国影视市场知识产权操作不规范,关于知识产权或相关权利保护的具体操作性规定比较缺乏,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具体事实是否侵权短时间也难有定论,这将显著提高各类著名IP的使用难度,造成投资风险。

剧本创作要重视法律。电影《人再囧途之泰囧》在2012年获得14亿元票房后,遭到电影《人在囧途》出品人的起诉,索赔1亿元。其诉讼理由:一是《人再囧途之泰囧》进行虚假宣传,暗示两部片子有关系;二是利用了前部影片的名称,导致观众混淆、误认;三是情节类似。此类因剽窃引起的法律纠纷,在我国愈发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大环境下,开始越来越多的爆发。

引入海外IP也可能带来大量法律问题。2003年,《无极》的海外发行方——电影人陈伟明发现了《浪漫满屋》的韩国版权,《浪漫满屋》改编自韩国知名漫画《Full House》。陈在将《浪漫满屋》引入中国也碰到了许多法律问题,因为版权是他从漫画原作者处购得,其漫画版权之后分别拍摄了韩国版和泰国版的《浪漫满屋》电视剧。韩国版电视剧的版权在韩国属于电视台。韩国电视剧是边拍边播,制作公司只有30%的资金开发剧本、选择演员,后面70%的资金都是电视台出资。所以,韩国电视台在影视剧参股中一般设有条款,无论实力多强的制片公司,成片的版权基本必须归电视台所有。如此,《浪漫满屋》由于各国法律和行业规则的不同,产生了十分复杂的版权使用法律困难,原著的版权归陈伟明所有,但电视剧版权归韩国电视台所有。最终,国内版《浪漫满屋》仍然无法完全使用《浪漫满屋》这一著名IP。

(二)影视项目参与者涉及的多种风险

劳动者作为影视娱乐业除知识产权以外最重要的资产组成部分,其所带来的法律风险同样是律师工作的重点。其中主要涉及到的法律风险为投资项目核心人员的特殊风险和一般工作产生的风险。

1.项目核心人员的特殊风险。不论投资项目为影视公司或是影视剧项目,其核心人员作为“娱乐圈”的从行业人员,其面临的风险比之一般行业的工作人员更为复杂多样。如:我国许多影视娱乐业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各类从业人员违约事件频发;“明星”因私人感情问题产生绯闻;因滥用药物而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等问题。此类投资项目的核心人员可能出现的风险,都极有可能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行,影视剧的拍摄和影视剧发行收益预期。这些问题在当下的我国影视娱乐行业频发,对影视投资收益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目前便有许多影视剧和唱片项目因主演或歌手“涉毒”而停滞,项目一旦无法正常进行,成本随之上升,连带出现各类违约纠纷,项目甚至直接“流产”。而主创人员陷入负面绯闻的情况虽然不至于使项目无法进行,但有极高的可能出现“粉丝”大量流失,以至于导致影视剧或唱片发行收益低于预期的后果。这类问题在行业自律和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培养已经无法完全解决,必须采取一定的法律手段加以约束。在我国目前情况下在项目的投资前,律师应对项目的核心人员进行详尽的尽职调查,包括私人感情问题和药物滥用史等隐私问题,同时在投资协议中加入被投资人自行披露此类重大问题的义务,以及规定严厉的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提前排除和隔离。在项目投资后的日常法律管理中,发现有此类重大事件出现的情况,要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同时对事件进行跟踪和及时处理,通过法律手段减轻其对投资项目的影响。

2.对于一般工作所产生的风险。影视剧剧组多是“连轴转”的工作状态,而我国劳动法规定了“一天工作8个小时一周不超过40小时”的标准工作时间,一般剧组开工后一天的工作时间经常在14至15小时左右,其中的潜在的劳动法风险十分突出。其次,很多大牌“明星”对工作时间要求非常严格,比如拍摄《满城尽带黄金甲》时,周润发住在北京饭店,拍摄是在北京电影制片厂,他要求起床就开始算时间,一天只能工作8小时,这导致拍摄工作后期几乎无法正常进行。同时影视剧拍摄事实上是一种人身危险性极高的工作,许多影视剧中都涉及高空、高速、爆炸等危险桥段,此类拍摄可能导致工作人员受伤,如有特殊岗位工作人员受伤,项目不仅可能项目停滞,而且有可能面临巨额赔偿问题。剧组里最辛苦的场工、道具、美术人员,这些工作人员基本上处于“三班倒”的状态,在这种高强度的工作中人员失误在所难免,此类情况同样有可能造成因工作人员损伤或致使他人损害,产生负面新闻,影响项目正常进行,导致诉讼纠纷等一系列问题。这一问题就需要项目律师,制定详尽可行的项目章程,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和必要的商业保险相关问题,帮助制定符合法律规定的薪资制度等一系列工作。

结语

影视投资是一个专业性极强的投资领域,不仅要求投资者具有丰富的金融操作经验,同时还要求投资者在影视娱乐也拥有相当的经验、专业知识和人际关系。即使这些条件投资者全部具备,也需要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影视投资领域律师,对各类跨多个法律领域的法律风险进行调查、隔离和排除,才能保障投资资金的安全,保证投资收益实现的可能。

文章来源:实时电影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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