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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影视法律网:剧组聘用演员应当签订什么合同

  电视剧摄制剧组与演员之间一般要签订《劳务合同》,两者之间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剧组与演职员签订的劳务合同中,演员的义务,主要是按照导演的要求完成某一角色的饰演任务。演员的权利,是在约定的时间内获得约定的报酬。而剧组的权利和义务正好与演员的权利义务相反,剧组的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演员的报酬,剧组的权利,是约束演员按照导演的要求完成角色塑造。在电视剧拍摄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特殊要求,就是演员不可替代性。在摄制过程中任何职位都可替换、撤职,而唯有演员在一部戏中要自始自终的完整形象,因此,如果演员不认真履行合同,便会出现矛盾纠纷,最后不得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2010年被指为饰演新版《水浒》中的小旋风柴进而舍弃《岁月骄阳》的黄海冰,被电视剧《岁月骄阳》的制作公司以毁约诉至法院,索赔100余万元。朝阳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判黄海冰退还原告部分演出劳务费30万元。2010年8月18日,朝阳法院第一次庭审时,黄海冰的代理人表示,《岁月骄阳》剧组是蓄谋炒作,恶意违约。黄海冰曾多次和剧组协商休息时间去完成新版《水浒》的拍摄任务,但剧组并不应允。并当场提出反诉申请。第二次开庭审理时,《岁月骄阳》方指出,根据合同,演员如要请假应提前10天写请假条,但黄海冰并没有写,其虽以短信的形式告知了导演,却在导演未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完全无视原告方的利益。对此,黄海冰的代理人辩称,其实是由于《岁月骄阳》剧组的无限拖延,“当时完整的剧本都没有出来”,使得黄海冰无奈选择了离组去新版《水浒》杀青,如果有不妥之处,也是该剧组促使的,故不应算作黄海冰违约。原、被告双方在近三个小时的唇枪舌剑后,法院最终宣判被告黄海冰退还原告广州瀚潮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劳务费30万元,同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以及黄海冰的反诉请求。
  剧组是一个短期的临时性组织,其中的演员、职员都是以聘用的,以前,这些人都各艺术院团,剧组都是与其所在单位签订聘用劳务合同,因此与演员本人形成的劳务关系是间接的。现在绝大多数都属于个体性质,剧组与他们本人形成了一种直接的劳务关系。这种劳务关系,其实质也是一种劳资双方的雇佣关系。摄制单位为资方,雇佣的演职人员作为劳方,在共同完成一部电视剧摄制工作中,形成了一种劳务输出输入性质的工作关系。这种雇佣关系的维系和确立,主要依靠《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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