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剧本质量纠纷
委托创作合同在合同中未约定创作要求和质量标准,这样就给编剧带来一定的创作空间。但当这类纠纷发生后,当事人诉至法院,由于质量标准约定不明,当事人对剧本质量应达到的要求往往各执一词。因此,在纠纷产生后,法院亦无法委托有关机构对剧本的质量进行鉴定。
二、剧本报酬纠纷
在委托创作合同中,委托方与受托方一般无约定总的创作报酬,然后再约定分期支付的方法与时间。一般在合同签订后,委托方总是先支付一笔稿酬,待受托方完成提纲或初稿后,再支付部分报酬,等剧本全部审查通过后才支付剩余报酬。而纠纷的发生往往在支付最后一笔报酬上。委托方不支付的理由一般是认为受托方提供的剧本未达到要求,不能审查通过。而受托方往往认为自己已按要求完成了剧本的创作,要求委托方支付剩余报酬。
三、剧本交付纠纷
在这类纠纷中,主要存在着这样一些问题,例如受托方认为自己已交付了稿件,但委托方称没有收到。而受托方往往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已收到稿件。又如,委托方称受托方在委托方提出剧本修改意见后,不愿再予以修改,但委托方对其要求对方修改剧本及修改后剧本所应达到的要求未提供相关书面记录证明。
四、剧本未通过审查纠纷
受托方所创作的剧本不一定全部都能被委托方采用,当剧本未能被审查通过时,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有关权利义务,则按合同约定处理。但当双方当事人对剧本未被审查通过以后的相关事宜没有约定时,例如,稿件如何处理;已完成稿件的问题以及是否要退还原稿件;稿件未获审查通过时,委托方是否还应支付一定的报酬等,亦会引发相关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