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影视领域中,制片人和导演分别是制片系统和导演系统的代表人物,前者职责主要体现在制作计划、经费等行政管理方面,后者职责主要体现在艺术负责和指导等方面。从影视剧制作拍摄的角度分析。制片人与导演是作品创作完成的决定性因素,因此双方之间的密切配合是至关重要的。但是由于各自分工和职能的差异,二者之间经常发生利益的冲突,并随着影视行业的逐步发展而致使原有关系发生相当程度的变化 目前,根据影视行业的发展趋势和影视剧制作的具体运作模式,制片人和导演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种形式:
1、导演中心制
影视剧导演在影片的筹备和制作过程中,对每一重要环节工作均负责并发挥主导作用,其中包括选择剧本和演员、主创人员、拍摄进度、后期合成等事项。制片人则是按照导演的要求发挥保障等辅助作用。
2、双方合作制
合作关系主要体现为实现制作影视作品的需要,一般采用由制片人提供所需资金与导演提供创作班底在内的所需资源合作完成,双方根据约定进行分配利润或共担风险。
3、制片人中心制
制片人是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影视剧投资人,不仅需要独立的承担经营风险,而且对剧本、主创人员、拍摄、后期制作、发行等影响商业利益的多方面事务统一进行管理,影视导演不再对于影视制作起到主导性作用。这种模式是当前我国商业电影的主要运作体制,例如往年的《天下无贼》、《手机》、《风声》等一系列比较卖座的影片均是上述体制下的产物。
在影视剧拍摄、制作过程中,资金、人员以及艺术创作或加工是保证完成影视作品所不可或缺的决定因素。在制片人中心制的模式下,资金支配与主创人员职责均由制片人控制和安排;艺术加工则属于导演主观性的劳动创造,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为以下两种:
1、承揽合同关系
承揽合同的鲜明特征在于履行结果的完整性即以提交工作成果作为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和履行过程的独立性即承揽人需以独立的资金、人员、设备、技术等方面完成承揽工作,二者的关系是紧密结合的,前者属于履行合同的目的,后者则是实现目的的必要条件。如果影片制作公司完成市场定位、影视投资、聘用人员、利用设备的前提下完成剧本创作,双方可能形成承揽合同关系。
2、劳务合同关系
导演对于具体审核、艺术指导、风格定位等智力劳动贯穿于该剧制作之中,制作本身亦存在诸多复杂的环节,每一环节体现着导演劳务付出亦存在不同,根据行业惯例和特点,结合导演在动画剧制作不同阶段的劳务付出酌情确定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并通过自由裁量予以确认王某应当获得的价款。据此确定王某依约应返还合理价款的裁判结果是正确的。
随着影视行业的市场化和产业化的开始,资本投入和利润回报的权重不断增大。当制片人作为投资方或者投资方的代理人时,这种制片人对整个影视制作全过程进行审查和管理,以期获得最大的商业利益。导演在影视创作中的核心地位越来越被制片人所代表的投资方所削弱,制片人制度正在逐步成为制片公司普遍采用的一种管理方式。